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章 程
湘院字﹝2024﹞0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机构的名称是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第二条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学院。
第三条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教育(保育)活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学院类型是: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
本学院办学形式是:全日制教育、非全日制教育。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开展远程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质量、高素质的各类人才服务 。
第五条 本学院的登记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本学院的审批机关是长沙市教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是长沙市教育局。
第六条 学院的住所地是长沙市开福区浏河新村7号省社科院内 。
第七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八条 本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长沙市民办教育委员会 。
第九条 本学院党支部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院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学院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院党组织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支部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支部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政办公室,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举办者、资产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学院的举办者是曾著强 。
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作为本学院理事会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对本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举办者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成员;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本学院的开办资金50万元。出资人是曾著强 。
第十三条 本学院的办学内容明确为远程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其他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 。
第四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四条 本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学院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任期内出现严重损害学院利益、离职或其他不能正常履职的情形,经理事会决议进行罢免、增补或改选。
第十五条 本学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章程和制定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四)聘任和解聘院长;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一般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学院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曾铮担任。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学院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学院院长由理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院院长任职条件聘任,身体状况能胜任工作岗位,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
第二十二条 院长负责本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本学院可根据情况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学院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会一般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3人组成,并推选1名召集人。
监事会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不得由学院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兼任。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会(监事)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监督理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本学院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本学院招收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本学院如需聘任外籍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学院保障教职工参与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本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学院将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学院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财产权。
第二十九条 本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条 本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一条 本学院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本学院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第三十二条 本学院按政策法规要求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退)费,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等。
第三十三条 本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本学院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变更、终止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学院发生分立、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学院举办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学院名称、层次、类别需变更时,由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当终止:
(一)理事会决定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三十八条 本学院终止时,当妥善安置在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九条 本学院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学院终止后,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校徽(见附件图)
第四十二条 学院以9月16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完善民办学校章程应该规定的主要事项,履行章程修订程序;应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等。
第四十四条 当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学院的名称、类别、办学地址、办学宗旨、管理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校长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启动本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所载事项与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一致的,以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6日学院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学院2012年4月28日经学院第3届理事会通过。根据2012年4月28日第3届理事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本章程2023年5月6日经学院第5届理事会通过。根据2023年5月6日第5届理事会第三次修正。
理事会全体成员签章(手印):
2023年5月8日
附件:校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