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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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院长处于学校的中心地位,应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党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令;坚持“励志图强,科学创新”,以学院与学生共同发展为本的原则,切实加强和不断改进学院德育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遵循教育规律与学生认知特点组织教学,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办学资金的投入、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处长、科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招聘(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党政办公室出特色、争创一流。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院党支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