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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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校规汇编

发布时间:2024-01-01 点击数量:1410

章程与制度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章  程

湘院字﹝2024﹞0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机构的名称是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第二条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学院。

第三条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教育(保育)活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学院类型是: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

本学院办学形式是:全日制教育、非全日制教育。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开展远程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质量、高素质的各类人才服务。

第五条 本学院的登记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本学院的审批机关是长沙市教育局,业务主管部门是长沙市教育局。

第六条 学院的住所地是长沙市开福区浏河新村7号省社科院内。

第七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八条 本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长沙市民办教育委员会 。

第九条 本学院党支部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院党支部设书记1名,书记由学院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院党组织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支部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支部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政办公室,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举办者、资产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学院的举办者是曾著强。

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作为本学院理事会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对本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举办者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成员;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本学院的开办资金50万元。出资人是曾著强。

第十三条 本学院的办学内容明确为远程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其他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

第四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四条 本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学院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任期内出现严重损害学院利益、离职或其他不能正常履职的情形,经理事会决议进行罢免、增补或改选。

第十五条 本学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章程和制定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四)聘任和解聘院长;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一般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学院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曾铮担任。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学院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学院院长由理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院院长任职条件聘任,身体状况能胜任工作岗位,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

第二十二条 院长负责本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本学院可根据情况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学院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监事会一般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3人组成,并推选1名召集人。

监事会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不得由学院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兼任。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会(监事)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监督理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教师、职员和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本学院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本学院招收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本学院如需聘任外籍人员,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学院保障教职工参与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本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学院将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按照报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学院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财产权。

第二十九条 本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条 本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一条 本学院对接受的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以及本学院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分别登记建账,并进入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第三十二条 本学院按政策法规要求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退)费,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等。

第三十三条 本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本学院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变更、终止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学院发生分立、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学院举办者发生变更时,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学院名称、层次、类别需变更时,由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当终止:

(一)理事会决定终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三十八条 本学院终止时,当妥善安置在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九条 本学院终止时,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学院终止后,即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校徽是             。(见附件图)

第四十二条 学院以 9月16日  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完善民办学校章程应该规定的主要事项,履行章程修订程序;应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等。

第四十四条 当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学院的名称、类别、办学地址、办学宗旨、管理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校长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启动本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所载事项与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一致的,以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6日学院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学院2012年4月28日经学院第3届理事会通过。根据2012年4月28日第3届理事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本章程2023年5月6日经学院第5届理事会通过。根据2023年5月6日第5届理事会第三次修正。

 

理事会全体成员签章(手印):

 

 2023年5月8日

 

附件: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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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湘院字﹝2024﹞0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章程》,特制订此条例。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院教职工在学院党支部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也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指令,在党支部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院)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本单位内部矛盾,保证完成教学任务,为办好学院而努力。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与单位(学院)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或劳务合同书的教职员工。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教育方针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讨论和审议本单位重大决策。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使用,以及教职工奖惩办法,教职工住宅分配方案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三、讨论本单位体制改革事项,工资调整方案,教职工培训计划和各种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工作中有成效的干部可以提请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晋级;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处分或罢免;对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上级纪检部门和国家政法机关严肃处理。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院长行使职权,维护和稳定教学秩序的机制运行。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钻研教材,多出优质课,多写优质论文,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六、教代会对本单位主管机关的决定和指示有不同看法时,可以提出建议。如经主管机关审议后,仍维持原决定和指示,教职工代表大会应配合贯彻执行。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代会的代表在教职员工中按性别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在本单位享有公民权利的干部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检查本单位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义务

一、模范遵守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指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

三、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四、帮助教育和监督不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自觉地改正缺点错误。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包括,第一线教学工作人员、科组长、行政领导,按比例组成,女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但不设常设机构。

第十条 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教代会的选举和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教代会议题,要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教代会大会通过。

第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可由党政办公室主席召集有关教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进行处理。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政办公室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处理组织工作、业务工作、日常事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解释权属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


2024年3月30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湘院字﹝2024﹞0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院重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保障广大师生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维护和促进校园和谐稳定,根据《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学院在制定或实施涉及学院发展、师生员工、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时,应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化解,促进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问题的发生。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在学院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  风险评估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把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作为风险评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能否促进广大学生健康成长作为风险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广大教职员工是否支持作为风险评估的重要参考。

二、促进学院发展原则。正确处理学院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把促进教育改革与学院发展作为实施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力求做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度的有机统一,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民主决策原则。把实施风险评估与建立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决策机制相结合,强化决策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师生员工意愿和智慧的重大决策制定和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行为,充分发挥教代会、团委等组织的作用,运用论证、听证和公示等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征求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意见,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四、权责统一原则。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重大事项决策、审批的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防止源头产生矛盾的责任,努力把社会稳定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曾著强   副组长:曾铮 谭琦丽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的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对学院风险评估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对各单位的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评估责任主体的直接责任人进行考核;负责风险化解、责任追究等工作。

学院成立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公室,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公室暂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承办学院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评估责任主体负责牵头实施风险评估工作。评估责任主体是指具体制定重要政策、作出重要决策、实施重大改革以及组织或举办重大活动的单位。

评估责任主体可成立工作小组开展评估工作、撰写风险评估报告、制定维稳预案等。必要时可以组织中介组织参与风险评估工作。

重大事项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的,由学院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指定有关单位为评估责任主体,牵头实施评估。

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风险评估范围:凡与广大师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在决策之前,都应开展风险评估。主要包括:

一、学院整体规划、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设立和调整;

二、学院管理体制改革; 

三、办学体制改革、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制度改革调整;

四、课程设置改革调整、合作办学单位调整及招生、考试改革调整; 

五、教师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职称评定政策、单位岗位设置改革调整; 

六、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聘用安置、社保关系、职工福利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调整等; 

七、学院债务化解方案; 

八、举行文艺比赛、节日庆典集会、校外集体活动等大型活动;

九、在学院的改革发展中,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改革等重大决策事项。

十、其他需要评估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政策调整、利益调解的法律政策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本院近期或长远发展规划,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是否反映了大多数师生员工的意愿,是否兼顾了师生员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了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影响。  

三、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实施条件是否成熟;是否有具体、详实的方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

四、可控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可能引发影响学院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五、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

第四章  风险评估程序

第八条  全面掌握情况。评估责任主体要对拟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通过查阅资料、走访教职员工、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掌握评估事项涉及的对象的有关基本情况,为预测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第九条  准确评估风险。根据了解掌握到的第一手资料,按照列入评估的九个方面内容,对重大事项确定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逐项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必要时可召开风险评估会、听证会。

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条  编制风险评估报告。编制重大事项校园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重大事项涉及到的相关情况;预测评估情况;预防和化解涉稳问题的工作预案;重大事项校园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价或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制定维稳预案。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涉稳较大隐患,要研究制定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应体现周密、具体、清晰、可行的原则。

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其联络方式;预防和处置的具体措施;责任追究办法等。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做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评估结论,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并报学院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审定、备案,供学院院长办公会、党支委会决策时参考。

第五章  风险化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风险化解

一、风险化解责任。评估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风险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学院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是风险化解的督办检查单位。

二、风险化解程序。评估责任主体对做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应按照维稳预案开展工作。

评估责任主体认为在其职能范围内能够解决并确保校园稳定的事项,由评估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评估责任主体认为某事项校园稳定风险较大,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处置化解的,由评估责任主体报学院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学院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应及时对报告中预测评估出的涉稳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判并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意见,并向校党委报告。由校党委确定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加强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大事项校园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把重大事项校园稳定风险降至最低。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制。将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在教育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在评估过程中搞形式主义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学院和社会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备案制度。每年初,学院对各个部门的重大决策事项要认真梳理,做好年度重大决策稳定风险评估计划。同时,建立台账,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按季度上报评估工作进展,紧急情况随时上报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24年3月30日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湘院字﹝2024﹞004号

 

为了加强和改进学院安全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平安地学习、工作、生活,防范师生安全事故发生,并能快速、及时、妥善处理突发的安全事故,切实有效降低安全事故的危害,依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从我院实际出发,特制定本风险应急预案。

一、构建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责任。

建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机制,院长任组长,部门负责人承担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任务,班主任为组员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安排各班学生干部为基层组员及时发现反馈学生思想动态和安全稳定具体进展情况。

1.及时排查发现突发事件苗头,研究解决重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2.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学生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合理引导,化解负面情绪。

3.突出重点,抓好基础,加强指导和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分析形势、提出对策,依据相关政策,把问题及时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

4.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做到有问必答,件件有记录、有回复,疏导化解各类矛盾,维护正常的校园学习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建立重大突发性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的预测预警

1.建立重大突发性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的监测预警制度,建立异常情况通报制。各班班长、班主任在发现本班出现异常情况时需立即向部门负责人通报。

2.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建立班级安全稳定排查工作。班主任老师要经常通过电话、短信、面谈等方式,全面排查学生思想动态,书写递交学生安全稳定情况汇报表,以便工作组更全面地掌握学生的心理情况和整体状况。

3.结合实际工作,建立重点关注对象档案,进行详细记录。集中力量排查潜在隐患,掌握学生的家庭、工作、生活情况,重点关注无业者,结合班干部与班主任做好疏导预防工作,消除不稳定因素。

4.加强节假日敏感时期值班制度,重大节假日期间敏感时期,必须有人值班,并保证信息畅通,强化班主任驻班听课制度,深入了解成人学员,建立更深层的交流基础。

三、明确突发事件及群体事件处理程序

1.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后,班主任必须在第一时间向负责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件的原因、时间、地点、人数、性质等内容与情况,要保证信息畅通、反应灵敏。任何成员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隐患及紧急情况不得隐瞒、缓报和漏报。

2.领导小组负责人对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分析后,启动突发性群体性工作预案,通知上级领导和校园保卫人员。工作组成员必须在10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第一时间劝导疏散事件现场的学生,做到针对性强、处理果断。

3.突发性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要坚持依法处理。按照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耐心细致地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动员、疏导学生尽快撤离现场,恢复和维护社会秩序。在处理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注意营造与学生之间开展协商对话的和谐氛围,促进问题事件的尽快平息。

4.问题协商调解不成的,现场处理小组应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对明显违反规定或故意无理取闹不听劝阻者依照相关法规规定,请求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训诫和相应的处置。

5.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理结束后,组员要及时向组长提交事件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处理经过、有关对策、处理结果及后续措施意见。                                     

                                     2024年9月1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五年发展规划

(2024-2029年)

 

2024-2029年是学院实现高质量发展和转型的历史机遇期,是提升学院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时间,也是继续教育进一步深化改革和转型创新发展的重要时期。学院将以五年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重点,结合自身发展实际,科学谋划,制定本规划。

一、前言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构建服务全民的终身学习体系,构建更加开放畅通的人才成长通道,完善招生入学、弹性学习及继续教育制度,畅通转换渠道。建立全民终身学习的制度环境,建立国家资历框架,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工作机制和专业化支持体系。建立健全国家学分银行制度和学习成果认证制度。强化职业学院和高等学院的继续教育与社会培训服务功能,开展多类型多形式的职工继续教育。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聚焦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学院发展继续教育是加快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需要,是学院服务地方发展功能的重要体现,对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多类型办学、增强学院综合实力,完善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培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硕士与博士研究生教育统筹协调发展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一体化教育服务体系,发挥远程自考助学和人工智能优势,创新灵活的教育模式和学习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

1、以“励志图强,科学创新”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 和“安全发展”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文件精神,以“落实学校主体职责、推进校园安保工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规范学院安全制度管理,深化安全隐患整改,强化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演练,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2、加强党的建设工作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支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一岗双责”。坚持党建与业务工作相融合,把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到学院工作各方面,推进学院党组织建设和活动方式的创新,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重视对干部的培养,建设一支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3、五年发展期间,学院将严格按照《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和“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的要求,一是要认真剖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中的难点和短板,转变思维、突出重点,以规范办学、依法办学为原则,稳定发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扩大研究生教育联合办学范围。二是要大力发展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开拓各行各业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培训、技能鉴定、就业推荐一体化运行。三是要认真探索继续教育工作新途径,不断扩大办学规模,努力提升办学层次,实行目标管理,完善激励机制,提高教学与管理人员积极性,提升管理水平,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学习型和开拓型的单位。

三、目标、指标与任务

1、总体目标

(1)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院党员发展工作,使党员发展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计划2024-2029年学院党支部发展党员达到15-25名。

(2)学院将以“励志图强,科学创新”发展观为指导,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为龙头,以长株潭为中心,以邵阳、娄底、常德、怀化为抓手,扩大继续教育规模,拓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范围,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与研究生教育方面逐步扩大与名牌大学联合办学的范围,探讨联合办学专业多样、教学灵活的培养方式。在非学历技能培训方面逐步形成以党政领导干部(村干部)、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电子商务人才、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为主的培训模块,把学院打造为湖南省各级各类人才培训基地和培训资源中心。争取到2029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人数达到1.5万人,非学历培训项目年均超过20个,培训人数年均超过30000人。

2、指标与任务

(1)巩固与保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模

充分利用学院的优质办学资源和办学特色,积极稳妥地发展继续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实际,科学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新增15-20个驻地办事处,巩固好与西南大学、湖北民族大学、湖南中医药大学等高校的合作办学关系,适当扩大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力争在五年内学院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人数累计达到1.5万人。

(2)大力发展助学自考

①大力发展在校专科生对接自考本科助学,积极主动与主考学校洽谈,争取我校多数专业的专科生能对接自考本科助学;组织部分老师参加主考学校的教研活动,切实加强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②积极开拓自学考试助学

扩大招生规模,除本院开办全日制(脱产)5至10个自考助学班外,大力开办社会自考助学班,力争和三一重工、远大空调、蓝思科技、湘雅制药、湖南正清制药等大型企业合作,推行多种办学模式,充分利用业余时间组织集中面授和开展技能训练,提高学员的自主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毕业合格率。

(3)稳步扩大硕士、博士研究生办学范围和招生数量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学院计划经过五年的努力,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将比以往更加优化、体系更加完善、培养质量显著提升、服务需求贡献更为突出,到2027年,研究生教育新增合作办学大学5至10所,每年招生1000人至2000人,五年计划招生3000人以上。

(4)挖潜拓展非学历技能培训

本着立足于长沙市,辐射周边、面向社会的工作思路,广开渠道,挖掘办学资源,不断拓展各类非学历技能培训工作。

①充分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开展计算机等级考前培训、大学英语四级考前辅导培训。

②开拓市场,联系企事业单位寻求合作,开展企业内训项目或根据委托单位需求开展个性化定制化培训。计划面向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经济师(中级)和人力资源师的考证前培训。

③申报职业认证资质,向劳动部门申报网络系统组建与维护、网站设计与网页制作、工业智能机器人、汽车维修工等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

④拓展和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

从2024年起,优化教师培训项目、科学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培养一批教学质量高和管理严谨的专业队伍,在师资配备、课程设置、后勤保障等方面下足功夫,以培养学前教育教师、中小学教师为重点,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培训。争取五年内每年获得教师资格证人数不少于1000人,培训经费不少于150万元。

⑤创新和发展社会行业技能培训

充分发挥社科院的资源优势,开发具有市场适用性和竞争力的非学历培训项目,深入推进与行业、企业、政府部门的合作与对接,开拓培训市场,创新培训手段,提升培训质量,推进训后服务,延伸服务半径。主动与各市州组织部、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开发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以及其他办学机构等行业单位沟通协调并合作,承担党政领导干部(村干部)、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电子商务人才、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等各级各行业人才培训任务,在五年中,推进品牌培训项目建设30个,力争五年内(2024-2029年)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1万人,确保湘三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平台的非学历培训平台建成并投入使用。

(5)建设和运营远程自考助学平台

继续实施数字化校园建设。建成统一、开放,具有高可靠性、高可用性、高安全性和高可管理性的数据中心;构建“互联网+”背景下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体系;采用虚拟化技术建设标准化校园网私有云;搭建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平台与网络教学平台,建设达到省级以上水平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资源库和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继续推进档案信息化资源建设,建成省教育信息化示范院校。

随着近几年来教育方式的多元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大部分单位的教育方式都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并且要求线上学分认定、课程管理、资源共享,五年中(2024-2029年)学院要建设并正式运营湘三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平台,构建一个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媒体化相结合的自考助学管理平台,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加大国内大学(继教院)合作力度,力争五年内线上学习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达到30万人。

四、五年发展规划期间重点建设任务与项目

1、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落实党支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把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到学院工作各方面,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和活动方式创新,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2024-2029年学院党支部培养发展党员计划为每年保持4-6名左右的入党申请人队伍,每年培养6-8名左右的入党积极分子,每年发展3-5名左右的新党员;五年内发展15-25名,发展新党员会在保证质量和改善结构上下功夫,新党员中35岁以下的要占85%以上,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要占90%以上,妇女党员要占30%以上。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规划遵循党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以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增强党员队伍的活力为目标,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为依据,以发展知识分子和干部中的优秀分子入党为重点,以完善发展党员工作制度为保证,着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规模适当、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为我院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保证。

2、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围绕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加强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建设,激发学校发展活力,强化专家治校、教授治学,全面提升学院办学治校水平。注重改革创新,着力破解制约学院改革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打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培训项目创新发展的高地。以新修订《章程》为核心构建制度体系,及时做好制度的立、改、废。完善教代会制度建设,推进民主管理进程。加强依法治校制度建设,提升依法治校能力,营造依法治校的文化氛围。优化岗位职责,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机制、高水平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制度。

充分利用学院的优质办学资源和办学特色,积极稳妥地发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实际,科学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新增10-15个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学习服务点,新设10个驻地办事处,不断扩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规模和影响。

4、强化职业教育特色,提升服务地方发展能力。

搭乘职业教育发展期的顺风车,围绕传统企业的转型升级、乡村振兴和乡村旅游战略的实施、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黄金期,充分发挥相关学院的学科优势,对接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争取开展党政领导干部(村干部)、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电子商务、企事业单位等领域的人才培训项目,五年中(2024-2029年)力争每年非学历技能培训人才不少于1万人。

5、深化课题课件建设,拓展网络平台培训业务。

快速搭建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平台与网络教学平台,加强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联系,争取10所以上大学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进入湘三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平台学习,争取在线学习人数在30万以上。建立和完善长效的合作、教学和实践管理制度。

确保开发和购买网络课程资源800门课以上,聘任和配备自考助学教学师资队伍100人左右,网络平台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

五、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学生宿舍条件简陋且数量有限,限制了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办班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2、学院员工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需进一步完善,以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六、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强化思想政治保障。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党组织和党员素质建设,切实发挥领导决策作用和领导核心作用;带领全体教职工实现办学指导思想与目标,切实提高学校办学实力和水平。

2、加大经费投入,保证学院各方面事业的全面发展。增加专项投资,加快驻地办事处的设置、网络和体系建设,使其能自我运转并不断滚动发展。

3、建立高效人事制度,强化人才队伍、保障师资水平是决定教学质量的必要条件,建立师资人才高地是打造学院品牌的基础。充分利用社科院资源和周边高校师资,建设一支具有较强实践技能的专业教师队伍。建立好一支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凝聚力强的管理团队是我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学院将进一步加大投入,采取多种培训形式,优化管理结构,建立专业化管理团队,形成良好的管理人员发展梯队;积极探索并建立有效合理的、以岗位工资、效益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分配制度;以建立项目实施的团队为重点,实行教职工择优聘任、优化组合的用人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学院工作的有效实施。

4、改善办学条件,计划将老公办楼装修翻新。

5、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强化组织文化保障,以建立学习型组织为抓手,大力推进学院组织文化建设,形成适应学校事业和全体教职工个人协调发展的软环境。营造一种努力向上的精神氛围,凝聚全校教师的智慧和力量,为实现学院新的目标而努力;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使有才能的人脱颖而出,有价值的创造得到褒奖;创造民主公正的价值标准,兼容并包各种思想,只要有利于学院发展的各种思想,都可以拿来发表、讨论,只要有利于学院发展的事,都可以尝试实践。

学院工作具有相对复杂性和不可预计性,未来几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对办学定位准确、招生管理规范、教学要求落实、考试管理严格、经费管理合规等的要求更加明确;教师教育、职业教育发展和乡村振兴人才培训会出现培训的高峰期,但培训项目建设方式的重大改革,对培训质量要求的不断提升,对管理服务水平的精细化要求都为学院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院党支委与院行政的领导下,全体同仁将齐心协力、主动作为、砥砺前行,外拓业务、内抓管理,为超前超额完成学院五年发展规划的目标与任务贡献智慧和力量!


2024年3月1日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申办与管理办法

湘院字﹝2024﹞006号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学院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学院教职员工社会保险运行体系的操作流程,明确单位与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确保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单位(含二级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申办与缴纳,归口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统一实施。

第三条 实施范围和对象:符合办理社会保险条件且签订了一年以上正式聘用劳动合同书的人员,其申办细节与规定按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签订了正式聘用劳动合同书且符合办理社会保险条件的员工可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试用期员工待试用期满,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书后才能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手续。

第五条 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其缴纳比例按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定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纳(个人缴纳11%,分别是养老8%、医疗2%、失业1%;单位缴纳31.2%,分别是养老20%、医疗8%、失业2%、工伤0.5%、生育0.7%),员工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 凡与本单位签订了正式聘用合同的员工,因自行缴纳或其他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自愿自行放弃本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且不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者,可由本人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按月发给300元作为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工伤、意外险等补贴,该员工享受单位补贴费后,如该员工在工作中出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意外伤亡的问题,本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其所有责任均由该员工自行处理、自行承担。

第七条 有关规定:

一、工作人员在一个月内旷工累计6天(缺打卡24次)以上者,列入淘汰人员名单,并作开除或辞退处理,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二、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缺打卡)40次以上者,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一个月内事假超过15天,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作自动离职处理。

四、非因公病假超过30天,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作自动离职处理。

五、工作人员未按照《工作人员招生与营运工作考核实施条例》规定,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基本招生或营运任务数60%,作自动离职或开除、辞退处理,并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六、员工要求办理或放弃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必须由该员工出具书面申请,未提交书面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放弃者不得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不得享受单位的工伤、意外险等补贴。

七、如果员工个人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要求提高,必须提交申请报告,其提高部分的费用全部由员工个人承担,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八、辞职、辞退或开除者,从递交申请或单位决定之日起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九、独立核算的内设机构其负责人必须为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其保险费用由独立核算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负责缴纳,否则学院有权终止合作。

第八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于 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理事会。                                   

 

  2024年9月1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工作人员出勤管理制度

湘院字[2024]007号

 

第一条 总 则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创办于1995年(湘教函[1995]94),是经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由长沙市教育局主管的一所学院,为严肃工作纪律,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单位(含下设的二级学院、中心、处室等二级机构)工作人员的人事与薪酬、出勤等由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统一双重管理与实施。

第二条 工作时间

全月上班时间22天,轮流值班和业务培训时间2天,共计月上班为24天。

第三条 作息时间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冬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第四条 工作纪律

一、工作人员上班应提前到达工作岗位,做好工作前的准备。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如不能按时到岗,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二、工作时间内不得串岗、聊天做私事、睡觉、嬉戏。

三、严格实行打卡(每天打卡4次,上午2次,下午2次)与书面请假以及中途查岗相结合的制度。

四、工作人员必须准时出席本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及活动,不得迟到或早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者,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违反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五、本单位考勤管理采用指纹签到系统,办公楼安装一台指纹考勤机供全体工作人员记录出勤使用;未外出工作的人员按本单位规定的作息时间指纹考勤实行每天2次签到和2次签退;指纹考勤机是对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间的记录和证实,采用指纹考勤机必须本人亲自考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上下班按时考勤。

六、工作人员外出工作(招生、开会等业务联系)必须书面请假,没有书面请假条视为旷工,外出工作的同志工作中严格按照要求发微信共享地址(每天发微信共享地址4次:上午2次,时间段即上午9:00—9:30与11:00—11:30,下午2次,时间段即下午14:30—15:00与16:30—17:00,此数据是验证工作人员请假外出工作的地址与内容是否相符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出勤考核严格以指纹打卡次数和书面请假条作为考核奖罚的凭据,口头、微信、短信请假无效。

八、值班员必须每天中途查岗登记四次,查岗登记作为是否在岗的凭证。

九、工作人员有事必须提前请假,如没有书面请假条(严禁补写请假条),无论公假、事假、婚假、丧假、病假,按旷工处罚。

十、上班时间不吃零食,不闲扯聊天,严禁上网玩游戏、购物、炒股、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上班前和中午禁止饮酒。

十一、同事之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信任;不得阳奉阴违,搬弄是非,不互相拆台,制造矛盾,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

十二、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外兼职,违者解除《劳动合同书》,停发其工资等一切待遇并拒付未付的业绩工资,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迟到、早退、中途离岗处罚标准

一、每迟到、早退(10分钟内)一次扣当月出勤考核奖罚经费20元,每迟到、早退(10分钟至30分钟内)一次扣当月出勤考核奖罚经费40元,每迟到、早退(30分钟至60分钟内)一次扣当月出勤考核奖罚经费60元,每迟到、早退120分钟(60至120分钟内无规定)以上作旷工半天处理;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缺打卡)40次以上者,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作自动离职处理。

二、工作人员打卡上班后严禁中途溜岗,中途溜岗一次(30分钟内)扣当月出勤考核奖罚经费10元;每中途溜岗一次(30分钟至60分钟内)扣当月出勤考核奖罚经费20元;每中途离岗一次(60分钟至120分钟内)扣当月出勤考核奖罚经费40元;每中途溜岗一次(120分钟以上)、中途溜岗二次以上作旷工半天处理

三、参加会议时不得迟到、早退缺席,凡迟到、早退一次扣当月出勤考核奖罚经费30元;缺席者每次扣发月工资100元,并在指定区域靠前就座;会议进行中保持会场安静,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成振动状态,不做与会议内容无关的事情。

四、热爱集体,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凡缺席者每次扣发月工资200元,并作旷工一天处理。

五、未按照要求发微信共享地址每缺发一次扣当月出勤考核奖罚经费20元,每缺发四次计为旷工半天,以此类推。

第六条 工作人员旷工处罚标准

一、工作人员有事必须提前请假,如没有书面请假条,按旷工处罚。

二、1天内两次未打卡计为旷工半天,1天内三次未打卡计为旷工1天。

三、工作人员每旷工半天扣罚出勤考核经费100元,每旷工1天扣罚出勤考核经费200元。

四、工作人员在一个月内旷工(缺打卡20次)累计达2天以上者,扣发出勤考核奖罚经费,不足金额时在基本工资中扣除。

五、工作人员在一个月内旷工累计6天(缺打卡24次)以上者,列入淘汰人员名单,作开除或辞退处理,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七条 工作人员事假与病假处罚标准

一、一个月内事假15天以内(含15天)取消其行政补贴发放,并按每日100元扣发出勤考核奖,出勤考核奖经费不足时在基本工资等其他经费中扣发;一个月内事假超过15天,停发其当月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出勤奖、行政补贴等一切费用,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二、病假休假30天内,取消其行政补贴发放外并按每日100元扣发出勤考核奖,出勤考核奖经费不足时在基本工资等其他经费中扣发;病假超过30天,停发其当月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出勤奖、行政补贴等一切费用外,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病假需提交书面请假条,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交综合管理部门审查,报院长批准后生效。

第八条 工作人员工假、工伤假请假规定

一、工假指工作时间内外出招生、开会、学习培训、洽谈业务等凭领导审批的书面请假条,不扣发工资。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公受伤,凭领导审批的书面材料与医院证明,其工伤假期间的工资等待遇按社保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作人员婚假、产假、丧假等有关规定

一、婚假3天(未违反婚姻法的全体工作人员),并按《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与奖罚实施方案》发放工资。

二、产假休假时间按社保部门的规定实施,其产假期间的工资与待遇按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政策与规定执行。

三、丧假3天,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祖父母、亲兄弟姐妹)死亡,按《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与奖罚实施方案》发放工资。

四、如超过以上假期天数,出具了事假请假条者,可按事假处罚标准扣发工资,未出具事假请假条者,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考勤管理

一、教育教学与管理部门的管理与内勤工作人员、试用期人员,必须按作息时间表按岗做好内勤内务工作与招生等工作;托管、全日制、培训类的专职教师除了按课表上课外,其他时间必须按作息时间表在指定的办公室做好备课、作业批改以及其他内勤内务与招生等工作。

二、招生与综合业务经营部门(文理学院、经管学院、艺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中心、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中心、出国留学交流服务中心、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络科技研发、文艺产业研发处、产教融合创新研发处、对外联络与发展处、各地办事处等二级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除了按《工作人员招生与营运工作考核实施条例》完成规定的招生任务外,还必须按作息时间表在指定的办公室做好业务学习以及其他内勤内务等工作。

三、工作人员每月按月统计考勤,全月上班时间(含周轮流值班和业务培训时间)共24天,每月28日公布,严格按照以上条款进行处罚,其罚款用于奖励满勤人员和业绩突出人员。

四、全体工作人员(含二级机构负责人)上下班必须按时指纹打卡,考勤管理领导小组安排专人担任值班考勤员,负责工作人员每天的出勤登记工作,值班员每天中途查岗不得少于四次(每天上午2次,下午2次)。每缺少一次记载扣发值班员行政职务补贴50元;值班员为二级机构(部门)负责人轮流检查值班。值班视为工作职责,不计报酬,值班员每天中途查岗不得少于四次。

五、每周星期六为业务培训与轮流值班时间。

六、节假日与周末休息日采取轮流值班制度,不计报酬。

七、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旷工或请假者扣完出勤考核奖罚经费后,不足金额时在基本工资中扣除。

八、凡迟到、早退、中途离岗者,除扣发当月出勤考核奖、基本工资外,并通报批评,其考勤记入个人档案,与年度考核挂钩。

九、每月26日为当月的考勤记载(打卡记录、书面请假条、中途查岗记录)整理登记时间,26号上午为考勤审核时间,办公室应于每月27日将当月的考勤记载(打卡记录、书面请假条、中途查岗记录)整理后,如实上报院长审批,审批结果于28日转交给财务人员计核工资;如上报考勤记录,发现记录不实,每人每次扣除办公室负责人及考勤员当月工资各100元。

第十一条 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二级机构负责人(副处级领导)对工作人员批假权限为半天,一个月内累计不能超过两次,凡超过半天必须报院长(理事长)批准。

二、二级机构负责人请事假,一个月内累计不能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两天,请假前必须报院长(理事长)签字同意后才能准假。

三、各级二级机构直接负责人(副处级领导)在批假时因超权限需请上级审批时,必须签署负责人意见(事前与上级领导先沟通),院长(理事长)没有签署意见的一律不予准假。

四、工作人员请假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病假、工伤、产假、计生假等须持医院证明),经所在二级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管理权限报送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岗,及时向本单位销假;如请假期满后仍需续假的,应由工作人员本人提出续假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人不得代办;凡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期满不按时返岗以及由他人代办续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二级机构负责人批假按照“谁批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二级机构负责人对请假人的工作要进行妥善安排,不能使工作受到影响。

第十二条 其他

一、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考勤监督,应严格按照各项规定执行,若不按照规定执行或隐瞒事项,一经查明,将受连带处分。

二、如在考勤登记与奖罚方面遇到未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冲突或矛盾,由考勤管理领导小组召集院务委员会人员开会研究处理。

三、全体工作人员的考勤由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统一管理与实施。

四、本制度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解释权属理事会。

五、本制度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2024年3月30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守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体教职员工的行为,提升教职员工的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单位形象,提高学院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单位实际,特制订守则,希全体教职员工遵守。

第二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吊带衫、超短裙以及奇装异服等。

第三条 仪表仪容须端庄大方。头发常理常洗,指甲常修。男同志不留长发、不蓄长胡须;女同志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不染彩头。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不许戴墨镜,不吃零食,不得与他人勾肩搭背,不得在办公室嬉笑打闹或大声喧哗、吹口哨等。

第五条 尊重他人劳动,不乱丢纸屑、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放杂物(烟头),保持办公室和公用场所卫生整洁。

第六条 遵守办公场所管理规定,维护文明办公环境。办公桌面干净整齐,不在公共场所内吸烟。

第七条 单位内与同事相遇应点头行礼表示致意。

第八条 在通道、走廊要放轻脚步,靠右侧行走。遇见上级领导时要礼貌相让。

第九条 进入办公室,要先轻轻地敲门,听到应答再进。

第十条 在传递文书中,需要上报领导的文件应当面呈送,领导不在,应请人转交,委托转交人要立即打电话告知领导。

第十一条 接待来客要提前做好接待计划。需接机、接站,应提前到站迎接。要主动帮助提拿行李,要将客人送到指定的位置(宾馆房间),要及时向客人介绍活动日程安排,介绍就餐和活动的时间地点。需要送站的,要提前安排好车辆,保证客人及时离开。

第十二条 初次见客人,要自我介绍,集体会面,为首的应主动自我介绍,之后应把其他同事介绍给客人,当你陪领导或朋友去接待客人时,不要对领导或朋友的客人索要电话或要求加微信。

第十三条 接待合作单位人员(客人)时应主动、热情、大方、微笑服务。做到“六个一”,即“一个起立、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声请坐、一杯茶水、一份满意”。

 第十四条 及时接听电话,接听电话的人虽然处于被动的位置,但是,在礼仪方面不能有丝毫松懈。拨打电话过来的人可能是你的上级,可能是合作方,也可能是对你很有帮助的友人,因此,受话人在接听电话时,要注意谦和应对,无论对方地位尊卑,都要待人以礼。

 第十五条 拨打电话的人是发话人,是主动的一方,而接听电话的一方是受话人,是被动的一方。因而在整个通话过程中,拨打电话的人起着支配作用,一定要积极塑造自己的完美的电话形象。拨打电话的人在通话的过程中,必须把握住通话的时间、内容和分寸,使得通话时间适宜、内容精炼、始终要注意待人以礼,举止和语言都要得体大度,尊重通话的对象,并照顾到通话环境中其他人的感受。

第十六条 出席宴会应早于客人抵达。正式宴请要按桌次和席位就座;领导、主人、主宾讲话或敬酒时,要暂停进餐,停止交谈,注意倾听,不喧宾夺主,不酗酒。退席时,应礼让主宾和客人先行离开,遇事早退应表示道歉。

第十七条 注意节约用水电、办公用品,杜绝浪费,节约单位成本。

第十八条 办公桌上不能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及时清理、整理好账簿和学生资料等重要文件;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翻看同事的文件、资料等。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不得打架斗殴、行凶、赌博、酗酒(上班期间禁止中午喝酒)、吸毒等,不得有任何违背社会道德规范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严禁将非法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宠物等带入工作场所。

第二十一条 工作时间必须集中精力,专心工作。不串岗聊天,不打私人电话,不抱怨同事,不发牢骚,不睡岗,不上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等。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精益求精,讲求工作质量。当日事当日毕,要严谨细致,不粗枝大叶,不拖泥带水,不得推诿拖拉,贻误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觉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要顾大局、识大体,维护上级领导的威信。在单位上班时间一律以职务称呼对方。应使用对方姓加对方职务名称,如“李科长”“王老师”。

第二十四条 按程序办事,逐级请示和报告工作,不越级、不越权,不推卸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守工作秘密,不私自对外传播、泄露单位的会议决定、决议,不传播不宜宣传的单位人事关系、不传播教学及招生考试部门在考试前未启用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以及录取学生的数据、学生身份证号、地址、电话等,要遵守保密四不原则: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听的不听、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做的不做。

第二十六条 搞好部门、同事之间的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不拉帮结派,不搞小团伙。

第二十七条 服从工作调动,听从工作安排。工作调动时,要做好工作交接,使用的文件、物品要清点交接,按规定时间报到。

第二十八条 个人对单位或上级的决定有意见,应通过正当途径反映,并尽可能在内部解决。不搞自由主义,单位和部门决定的事宜,应坚决贯彻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单位声誉,凡涉及单位信誉名誉的言论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未经许可不可擅自用单位名义从事其他活动,如违反者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外派办事处或分院工作,要自觉听从有关方面领导,积极配合做好工作,遵守工作纪律,维护单位形象。对外交往要热情谨慎,讲求人品,不乱交朋友。

第三十一条 遵守出勤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因事、因病不能出勤,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特殊情况须事前申报事后补交请假材料。

第三十二条 遵守会议规定。开会时集中精力,认真做好记录,不看与会议无关的材料,不交头接耳,不随便走动;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均应关闭或处于静音状态。

第三十三条 遵守单位财务制度,爱护公有物品和设备。

一、借用公款、领借物品、领取票据必须履行申报程序和登记手续;借用公款须及时还清。领取票据须及时清算交回存根联或调放未使用的票据(重新再领),借用他人物品,使用后及时送还或归放原处。

二、正确使用单位的物品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单位物品和设备工作人员不可随意损坏或据为己有,如有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实施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督查,检查情况列入工作人员日常检查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日常行为规范守则适用于全体教职工作人员,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3月30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概 述

为促进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健全内部控制,保障资金体系安全稳健运行,制定本内控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学院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保证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保证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完整和真实。    第四条 内部控制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学院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财会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审慎性。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为出发点,在日常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都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有效性。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真正落到实处,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并有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第五条 内部控制应当与办学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内部控制包含以下五个要素: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机制。   

第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良好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管理层负责人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院长办公会负责审批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确定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批准各项业务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   管理负责人负责执行院长办公会会批准的各项战略、政策、缺席和程序,负责建立授权和责任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建立识别、计量和管理风险的程序,并建立和实施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学院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健康的内部控制文化,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操守和诚信意识,从而创造全体员工都充分了解且能履行其职责的环境。   第十条 学院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部门,并 制定和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保证风险管理的实现。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制度全面、系统、成文的各项业务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在一级法人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避免因管理层的变更而影响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首先建章立制,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也范措施。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后评价制度,定期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和检讨,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的重要变动都不能由一个人独自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根据各级机构和各业务部门的水平、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具备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关健岗位的人员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换。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积极利用计算机程序监控等现代化手段,销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控制;各分支机构应当牢固树立一级法人意识,严格执行上级的决策,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对授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学院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有各种报表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条 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制度,在各个重要部位、遇到供电中断、火灾、抢劫等紧急情况,应急措施应当及时、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当实现业务操作和管理的电子化,促进各项业务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整合,做到业务数据的集中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当实现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仓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及时、准确提供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并真实、准确地向上级报送报表资料和对外披露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共享和反馈机制,确保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情况,确保每一项信息都能够传递给相关的员工,各个部门及员工的有关信息都能顺畅反馈。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业务部门应当对各项业务例外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迅速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有权获得所有管理信息,并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控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内部审计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体系实行对一级法人负责;同时向校级领导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当配备充足的、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内部审计人员,并加强专业培训,每年保证一定的离岗或脱产培训时间;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应当将审计任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和纠正机制,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人员发现的内部控制的问题,都应当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建立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和相应处罚措施。 一、各级业务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重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条 学院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严格的前后台的职责分离,加强风险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导致的重大损失。   

第三十一条 学院资金业务的组织结构应当体现权限等级和职责分离的原则,做到前台审核与后台记账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根据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水平,核定各分支机构的资金权限,对异常资金变动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处理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资金营运的内部控制,对大额奖金调拨,资金汇出应当做好跟踪监测工作。 

第四章 存款及奖金业及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存款及奖金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加强对要害部位和重点岗位的监控,严格执行账户管理、核算制度及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当加强对每日营业终了账务处理工作的管理,当天的票据当天入账,对发现的错账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英证”分管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人员变动要办理交接、登记手续、人员离岗要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当对现金收付、资金划转、挂失、解挂、账户资料变更、密码更改等业务,建立复核制度,并保存相应的资料,确保业务可追索;名章、操作密码、应当实行个人负责制,妥善保管,按章使用。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证券实行严格的管理,严格执行入库、登记等手续,定期盘点查库,正确、及时处理损益。

第三十九条 学院应当加强存款账户的账务管理,定期与银行对账,落实对账单的反馈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进行汇报。

第四十条 学院应当强化会计事后监督的作用,配置专人负责事后监督工作,实现业务与监督在空间与人员上的分离。 

第五章 会计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一条 会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积极运用计算机技术手段强化会计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数据。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订并实施本校的会计业务规范,会计业务规范应当覆盖会计业务的所有环节;各级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会计业务规范,上级机构应当保证统一的会计业务规范在本系统得到实施。

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当保证会计工作的独立性,确保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业务规范独立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对违法或违规的会计业务,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学院会计岗位设置应当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操作会计业务全过程。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当对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权限,各级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事,凡超越权限的,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当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应当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及内外账的六相符;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权限进行纠正或报刊级机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应当对会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能力,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证书或专业的资格。

第四十八条 学院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严格执行监交程序。

第四十九条 学院应当对出纳等重要会计岗位人员定期轮换。

第五十条 学院应当实行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院应当做到会计记录、账务处理的会法、直实、准确和完整,严禁伪造、编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严禁提供虚假会计报表。

第五十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恰当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会计、账务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学院应当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查阅手续,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损毁或遗失。

第六章 账务核算计算机系统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四条 财务核算计算机系统内部控制的重点是:严格划分计算机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学院应当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开发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与业务人员不能互相兼任,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做到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应配备专(兼)职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院应当对财务核算计算机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开发测试环境要与实际操作环境严格分离;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交流,项目设计时,不能仅从计算机处理角度或者业务操作角度片面考虑安全问题,要确保系统的整体安全。

第五十七条 学院购买财务核算计臬机软、硬件设备,应当对供应商的资信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产品在使用期间的有效维护和正常运作,并明确产品供应商(包括软件、硬件、通讯凤备供应商)对产品在使用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学院应当加强计算机系统的的理安全,计算机机房建设应当符事国家的有关标准,出入计算机机房应当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出入记录,保证计算机硬件、各种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

第五十九条 学院应当加强财务网络和计算机系统的访问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输入应当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并对输入操作进行安全控制,输入数据应当核对无误,数据的修改应当经过适当的批准。

第六十条 学院应当及时更新软件补丁程序、病毒代码库、攻击特征码、系统安全设置等,通过认证、加密、内容过滤、入侵监测、审计等技术手段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并不断完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一条 学院财务核算的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程序等都应当设置必要的日志;日志应当定期检查,并能满足各类审计的需要。

第六十二条 学院应当严格管理各类数据信息,数据的各类操作、数据备份介质的存放、转移和销毁等都应当有严格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应用计算机处理业务,其业务处理应当具有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个人密码或其他认证识别工具应当保密。

第六十四条 学院应当不断提升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管理系统的功能,通过系统设定期安全措施,也范利用计算机管理的漏洞进行的各种违规操作。

第七章 建立内部控制的风险责任制

第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并对由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资产损失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不力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和予以处罚,并承担处理不力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8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全体师生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实行依法依规管理。

第三条 本单位实行三级保密管理体制。由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完善单位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一条 本单位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及单位“内部事项”。

第二条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单位“内部事项”。本单位内部事项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但也必须严格加以管理,未经本单位批准,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条 凡产生或承办国家秘密事项的部门,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按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提出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初步意见,并按制度程序申请审批。

第四条 经营与科研项目在开始启动(立项)前,项目(课题)经营或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对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保密程序确定密级,并按所定密级进行管理。在科研项目(课题)结束进行成果鉴定时,必须按有关制度进行成果密级审定。属于本单位“内部事项”的经营项目在单位未宣布对外公开时不得泄露任何信息。

第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解密的事项,由原密级确定部门提出意见,按制度报主管领导审批,变更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部门或人员。

第六条 本单位“内部事项”保密内容、密级确定与事项

一、本单位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等定为绝密级。

二、教学及招生考试部门在考试前未启用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以及录取学生的数据、学生身份证号、地址、电话等定为绝密级。

三、本单位尚未付诸实施的办学(经营)战略、办学(经营)方向、办学(经营)规划、办学(经营)项目、办学(经营)策略与技巧、办学(经营)数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等定为机密。

四、本单位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客户资料、客户信息反馈、调研资料、客户名单等定为机密。

五、本单位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工资方案、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资料定为机密。

六、本单位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定为机密。

七、本单位教职员工人事档案、教职员工工资收入、尚未出台的机构设置、干部人事调整方案等各类信息定为秘密级。

八、本单位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定为秘密级。

九、一般性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一条 保密管理责任制采取“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相关制度,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要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本部门保密工作,及时处理重大问题。

第二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对师生教职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涉密人员界定遵循“先审后用”原则,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公室会同保密部门依据相关保密制度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严格岗前审查。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责任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

第四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涉密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出境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接受保密提醒。

第五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制度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

第六条 国家性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遵守相关保密要求,机要文件须由机要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管理。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通过普通邮政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七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和单位“内部事项”的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禁止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以及内部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禁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及非涉密存储设备处理、存储涉密信息。

第八条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禁止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严禁使用手机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严禁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禁止使用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第九条 组织重大涉密活动或涉密会议须履行审批手续,主办部门须依据有关制度提前制定保密方案,报单位审批,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全程接受上级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参加涉密会议,应遵守会议制度的保密要求。

第十一条 本单位人员在访问、考察、进修、讲学、出席国际会议、接待境外学者来访、参观等涉外活动中,均应遵守涉外活动的保密制度,不准携带密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按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二条 部门或个人如接待境外机构、团体、个人的交流或参观等活动,须经单位批准。交流或参观等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单位“内部事项”。

第十三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涉及国家和本单位秘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切实做好涉密人员管理工作,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并对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十六条 部门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单位报告。

第十七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内部事项”保密期限为“绝密”级为三年,“机密”级为二年,“秘密”级为一年,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四章 处 罚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本制度经2024年3月30日院长办公室修订,由本单位授权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3月30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印章是学院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为了加强学院印章的使用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与规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冠有“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字样的各类印章(含钢印)和院领导名章,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

第三条 校内二级机构(部门)因名称变更、机构撤销或印章受损等原因,需要刻制或更换印章,由二级机构(部门)提出申请,经党政办公室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制作。

第四条 新印章启用前,党政办公室要行文明确启用时间,同时废止并收回旧印章,按规定归封存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五条 院党支委印章、院行政印章(含钢印)、院领导名章、合同专用章由党政办公室专人管理。二级机构(部门)印章由二级机构(部门)安排专人管理。

第六条 用印审批

一、重大事项,特别是对外和送报上级部门的文件、材料,必须经院党支委书记或院长批准,方可用印。

二、一般事项,需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用印。主管院领导不在学院时,紧急事项可以报请院党支委书记或院长签批用印。

三、常规性工作用印,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党政办审核用印。

第七条 对于公文、授权委托书、协议书、合同书等用印,党政办应保留一份文本。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内容有误的。

三、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

四、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

第九条 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并按规定亲自用印。加盖印章应清晰美观。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经批准使用代章的,应在落款单位名称之后标明“代”字。对合同书、协议书等重要文件,应按规定盖骑缝章或骑页章。

第十条  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证书、纸张等上用印。

第十一条 学院及各二级机构(部门)印章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须由院长审核批准并派两人监督印章使用。

第四章  印章使用范围及程序

第十二条 以学院名义发布的决定(决议)、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和公函等公文,必须由党政办公室用“发文稿纸”拟稿,报院长签发后方可编号、用印。

第十三条 以学院名义签署的合同书(采购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及向教育部门等上级单位报送的计划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等重要材料,需署明编报人(或联系人),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院长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四条 工作证、聘书、荣誉证书、介绍信、证明等,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各类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历证明)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院长签字后持名册(名单),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十六条 个人因私出国或入党需要盖印由党支委书记签字后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十七条 凡向外报送的成果申报书、项目申请书、专利、成果推广协议、各类科研合同等,由当事人报网络科技开发处审核登记,报院长批准后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十八条 教学成果申报由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审核,报院长批准,到党政办公室用印。

第十九条 各学院及二级机构(部门)教职工到外单位联系工作、在校学生外出参观、实习、查阅资料等,由各二级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院长批准,到党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

第二十条 其他事项需使用学院印章,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非日常性事务使用学院印章,均需要部门负责人审核,院长签字同意。

第二十一条 学院二级机构(部门)的印章一般只作为业务工作用章,在校内使用。无权对外签署任何文件与凭据,如担保、合同、协议、证明、聘书、领条、借条等等。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用印而产生不良后果者,将按学院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印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年3月30日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为严肃校纪校规,保证教职工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一、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辞退。

二、受处分的期间为:1、警告,3个月;2、记过,6个月;3、降低岗位等级,12个;撤职,24个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1、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1、主动交代违纪行为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教职工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二条 违纪行为及适用处分

一、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辞退处分:

1、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3、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4、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5、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国家秘密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二、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辞退处分。

1、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1)拒绝执行有关部门做出的符合法律、政策的决定、命令的;拒不执行学院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

(2)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工作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3)调放岗位时,拒不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4)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5)经常迟到、早退或以其他方式消极怠工,影响日常工作, 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6)在干部招聘、录用、考核、职称评定、 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等,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的;

(7)发生重大教学责任事故,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8)违反劳动纪律和学院其他管理规定的;

(9)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2、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贻误工作的行为

(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的规定,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给国家、学院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

(2)未能认真执行学院的相关决议或决定,或未经学院许可, 擅自以学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损毁学校名誉的;

(3)对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4)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5)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6)领导干部对本单位教职工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 不处理,姑息迁就,造成不良影响的;

(7)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8)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院相关规定, 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9)违反学院关于公章、校名等使用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在校外从事兼职活动或不能合格履行岗位职责;在校外与他人合作,参与营利性相关活动;

(11)其他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贻误工作的行为。

3、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1)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2)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在职务活动中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4)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单位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5)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4、违反财经和资产管理纪律的行为

(1)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学院财政收入的;将隐瞒、截留收入以各种名义私分的;

(2)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的;

(3)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学校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帐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帐簿或者转为账外的;

(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5)严重违反规定乱收费;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6)违反学院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学院资产的;

(7)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8)擅自利用学院的无形资产、仪器、设备、场地、房屋、技术资料谋取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的;

(9)破坏、偷盗学院财物;非法占用学院公共财产,不归还的;

(10)违反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挪用、乱用项目经费的;

(11)其他违反财经和资产管理纪律的行为。

5、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1)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2)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3)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将属于学院的发明、知识产权的技术及产品对外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转让收益不按规定上交学校的;

(6)不认真履行所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科技开发项目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研究成果鉴定、项目评审以及学科评估、学位授权审 核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8)在职称、职级、职务、履历及荣誉、奖励等申报(请)或填写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9)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0)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6.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1)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2)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3)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7.侵害师生或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1)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

(2)以殴打、体罚等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3)用信函、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4)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的;

(5)其他侵害师生或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三、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或辞退处分。

四、本规定中未列举但危害国家和学院利益,确需追究违纪责任的,比照类似条款处理。

第三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由党政办公室依据调查结果做出,教职工受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和开除处分的,由党政办公室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党支委或者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学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岗位职务。被调查的教职工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职。

三、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教职工的调查、处理:

1、学院由党政办公室、各二级学院、中心、处室等二级机构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负责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由党政办公室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处级及以上干部的处理、以及开除处分的形成文字报党支委研究决定,处级以下人员的处理报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

3、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须在报党支委、院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前与被调查教职工本人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党支委、院长办公会会议做出的处分决定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教职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教职工的档案。

5、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受处分人员的姓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 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3)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4)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5)作出处分决定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受处分教职工在处分期限内无悔改表现的,可以适当延长处分的期限;在处分期限内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加重处分。

7、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自调查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8、教职工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2)受处分教职工处分期满,应向所在部门书面汇报受处分期间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处分期间工作表现情况,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由其所在单位对其在处分期间的思想、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符合规定的,提出解除处分建议意见,报组织部或人事处;

(3)党政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党支委、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教职工本人,归入受处分教职工的档案。

9、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复核和申诉

一、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的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受处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的事件,按照《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五条 处分期间的待遇

一、教职工受记过及记过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

二、教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期间基本工资中岗位工资的处理办法:

1、如所受处分为警告、记过处分前后的基本工资保持不变,扣除行政(岗位)补贴;

2、如所受处分为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期间按普通工作人员所在岗位等级的基本工资标准执行。处分解除后的岗位工资等级根据处分后所聘职务及岗位确定;

3、教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期间,校内绩效工资处理办法:

(1)受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的教职工,从受处分的之日起扣发基本工资补贴、行政(岗位)补贴的50%,期限为3个月;

(2)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教职工,从受处分之日起按新岗位发放绩效工资。处分解除后的绩效工资根据解除后所聘岗位确定。

4、教职工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的,在作出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5、开除或辞退处分的教职工,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停发所有待遇(停止五险缴纳),解除其与学院的人事关系。 

第六条 附 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专职的教职员工。

二、对于与学校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等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各类人员,有违纪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4年4月30日第三次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思想和作风建设,强化对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此制度。

一、谈心谈话的范围

1.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2.班子成员和各科室(含二级学院正副院长、中心正副主任、各处正副处长、各地办事处正副主任、各科室科长)负责人之间。

3.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之间。

4.各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之间。

二、谈心谈话的原则和主要方式

1.按照领导干部所分管的部门,实行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谈。学院主要负责人每年与班子成员、各科室负责人谈心谈话一次;学院其他领导成员每年与分管的科室负责人谈心谈话一至两次;各科室负责人每年与工作人员谈心谈话一至两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要适时谈心沟通。

2.集体谈与个别谈相结合。一般采用“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也可采取一对多、“多对多”的方式。

3.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群众对其政绩有不良反应时必谈,干部主动要求时必谈,辞退时必谈。

三、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风建设的情况。

2.执行工作自觉、遵守纪律、重大事项报告等及配偶、子女的工作或学习、生活等情况。

3.了解和掌握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发现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

4.征询对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自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5.交流思想,倾听谈心对象呼声,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沟通彼此的思想和感情。

6.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化解相互间的分歧和矛盾,增进彼此间的熟知和信任。

四、谈心谈话的具体要求

1.区别不同对象谈。谈的重点和方式方法要因人而异、因势而异。科室负责人开展启发式谈,对普通工作人员推行鼓励式谈,对缺点明显的干部职工进行诫勉式谈,对受到误解的干部职工采取慰问式谈。

2.带着问题谈。要选择适当内容,讲究谈心谈话方式,引导其说出真话、实情。要增强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避免不着边际地空谈。

3.领导干部带头谈。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干部职工谈,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为干部职工作表率。

4.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与提高认识相结合,二是与关心干部职工的工作生活相结合,三是与推动工作相结合。


2024年3月30日第三次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党政领导工作纪律

 

为使我院党政干部工作和生活纪律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切实落实我院的决策部署,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如下工作纪律:

第一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

第二条 党政干部成员之间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加强交流,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

第三条 坚持保密制度,党支委研究决定的事情,特别是未公开或未作正式决定的事情,除指定责任者按要求传达外,任何人不得随意传达。

第四条 自觉遵守工作纪律,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法定工作日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维稳等重点阶段,所有干部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外出,并确保通信畅通。

第五条 严格遵守全体干部职工轮流值日制。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履职尽责。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负责电文接转、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和传达领导指令、并统筹做好值班期间各项工作。值班人员请假须经值班领导同意,同时找人换班,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后,方可请假。

第六条 党政干部必须勤于政务,不得在上班时间从事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七条 党政干部要严格遵守各种纪律制度,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 党政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2024年3月30日第三次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人事管理制度

湘院字[2024]008号

 

第一条  教职工应努力学习并积极宣传政治理论和现代教育教学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条 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国际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教职工参与一切违法违纪活动。

第三条 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热心学校工作,尽职尽责,教书育人。

(一)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学院要经常对教职工的工作进行检查,对不负责任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按学院有关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二)教职工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准无故旷工。教职工因病、因事必须请假,具体操作办法按学院《工作人员出勤管理制度》。

(三)教职工在上班、开会期间不准会客,不准聊天,不准做家务事,不准带小孩。

第四条 教职工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一)严禁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凡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一次者,扣除本人岗位津贴;两次及两次以上者,扣除全年岗位津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解除聘用。

(二)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对侮辱学生,强迫学生退学、转学者,视情节予以处分。

(三)严禁教职工利用学生办私事,违者按体罚学生论处。

第五条 教职工要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

(一)学院根据教职工分工不同,分别实行定时授课、辅导或定时、定点坐班的办公制度,统一实行周40至48小时工作制。所有工作人员在办公时间必须专心办公,不得擅自离岗、串岗、溜岗,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二)学院鼓励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

(三)学院鼓励教职工进行教育教学科研,对教育教学科研取得成果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条 教职工应谦虚谨慎,尊长敬贤,互相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优良校风。

(一)教职工应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学院鼓励教职工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凡有利于学校工作的改进,有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经采纳并取得明显实效者,学校均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三)教职工不应讲不利于学院工作和不利于团结的话。凡因此影响学院工作,影响同事之间关系的,依据情节、后果追究相关人责任。

第七条 严于律己,作风正派,洁身自好。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禁止教职工利用学生升学、入校、编班、代购学习资料等借口向学生索礼、收费。有违者除退还钱物外,视情节给予公开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八条 教职工应自觉树立良好形象,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以身示教。教职工在公共场所或上课时,不得着奇装异服:不能穿背心、短裤、拖鞋上课;不能在课堂抽烟,提倡在办公室、会议室不吸烟,逐步创建无烟学校。教师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要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九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招聘(聘任)制,教职工必须胜任本职工作。

(一)应聘的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以上且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二)应聘教师以外岗位者必须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有一定技能(特长)。

(三)教职工在招聘(聘任)期内,不服从学院安排或工作不负责任、业绩效果差或有违法行为的应予解聘。


2024年3月1日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教职工招聘(聘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知识分子的劳动特点,建立起学院一种新的劳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达到激活人力资源、重组人力资本,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开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招聘(聘任)工作按照以人为本、优化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构筑人才高地和因事设岗、按岗招聘(聘任)、人事相宜、事职相符以及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各展所长、扬长分流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招聘(聘任)工作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按照跨世纪的用人标准,注重实绩。任人唯贤、知人善任。

第四条 建立教职员工能上能下和能出能进的机制,废除管理人员、教师职务终身制的思想,完善奖惩制度,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第五条 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贯彻绩效优先、兼顾公平、优劳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六条 竞聘或被聘任上岗的人员,均须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书。

第二章 聘 任

第七条 实行岗位竞聘或聘任岗位与岗位津贴补贴制度。应聘人员必须满足职务条例和岗位职责要求方能受聘。先设岗、再招聘(聘任);先上岗、再定级;先考核、再续聘。

第八条 贯彻公开招聘(聘任)、平等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优化结构、促进队伍建设。

第九条 加强对招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学院成立相应的招聘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二级机构(二级学院、处室)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招聘(聘任)程序

一、 公布岗位: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学院核定的编制、岗位设置及职务限额,在全校范围公布各招聘(聘任)岗位及相应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

 二、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聘(聘任)单位主管领导提出应聘申请。个人申请应说明对岗位职责的承诺。

三、成立面试考核小组

四、招聘(聘任)

1、各部门正、副职负责人经党政办公室考察后,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再由院长聘任。

2、教师,教辅、办公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应聘申请,由院招聘(聘任)领导小组与专家组采用面试、试讲、考核等形式确定录用人选,并将初选结果经院长办公室通过,报党政办公室建档。院长有权直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3、学院下属的目标管理实体由负责人以招标、承包等方式面向社会挖掘人才,经理事会开会决定后再招聘、聘任。

五、按有关章程选举产生的党群组织的负责人,选举结果经上级组织批准后,按相应规定予以招聘(聘任)。上级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或指派下级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招聘(聘任)上岗的人员试用期限一般为1至3个月。

第十二条 招聘(聘任)期限

各类人员的招聘(聘任)期限一届原则上为三年(也可一年或二年)。招聘(聘任)人员其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岁,有特殊才能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三章 低聘、高聘、解聘、辞职及拒聘

第十三条 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可以低职高聘,并享受高聘职务的校内岗位津贴待遇。年度/月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者),应予低聘,低聘后享受实聘职务的校内岗位津贴待遇。

第十四条 解聘

在聘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聘(聘任)方可以解聘。

一、无故不接受任务或工作不认真,有失职行为,经教育后仍无改进者。

二、在聘期内严重失职,发生责任事故,或擅离职守,对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者。

三、外出(出国)逾期三个月不归又与学院毫无联系者。

四、严重违反国家法纪和学院有关规定,造成很坏的影响者。

五、被招聘(聘任)开除或劳动教养或判刑者。

六、在校外兼职或明显侵犯学院权益者。

七、不具备顺利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八、已达到退(离)休年龄。

九、脱产接受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出国逾期不归者。

任初级教师职务满两届仍未能被招聘(聘任)中级教师职务者:招聘(聘任)中级教师职务不得超过三届,超过三届且又未能被招聘(聘任)高一级职务者,学院可予解聘,不得再次续聘。受聘为教授(正高职务)或稀缺专业的教师不受此条限制。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因本人原因或聘用单位未履行合同的可以辞职。

一、脱产接受学历(学位)教育或出国定居者。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入伍者。

以上两类人员辞职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可以辞职。

第十六条 拒聘凡不接受招聘(聘任)的均属拒聘人员。

第十七条 对辞聘和拒聘人员,从拒聘或学院批准辞聘之日起停发工资,并限期调离学院,将档案转出,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解聘、辞聘、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的人员,由各单位上报党政办公室,提交院长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岗位招聘(聘任)合同书

第二十条 招聘(聘任)人员其劳动或劳务合同书由院长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书签订后,不会因招聘(聘任)单位领导的变动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受聘劳动或劳务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确需变更的,应经双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受聘劳动或劳务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经考核合格双方同意,可以续聘。续聘办法见学院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岗位招聘(聘任)劳动或劳务合同一式三份,两份留存招聘(聘任)单位,一份给受聘人员。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被招聘(聘任)开除或辞退、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劳动或劳务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或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必须经学院党政办公室批准。受聘人员因工作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及医疗期满仍需住院治疗者,招聘(聘任)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其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受聘人员的权利和待遇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不履行合同侵害受聘人员合法权益的,受聘人员可以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诉,要求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合同期内,按学院所聘党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工等级享受工资;按考核结果和岗位职责完成的绩效领取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权申报职称评审,有权享受学院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的病、事假及其他待遇,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受聘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应当按照受聘职务的要求和受聘岗位的职责,信守聘约,积极履行职责,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完成规定任务,并接受考核。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不得到校内外其他单位兼职。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上岗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院本职工作;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保护单位技术经济权益;

四、不占用本职工作时间,不占用本单位任何物质、技术、资料做私事。

第七章 聘后人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劳动或劳务合同期满,受聘人员必须接受聘期考核,考核合格方能续聘;考核不合格,学院可以解聘或高职低聘。

第三十五条 校内流动

一、用人单位通过招聘、录用等手续,在校内二级机构(部门)选聘的人员,必须报院长批准,办妥转调手续、交接好所管理的财物和所担任的工作后方可到新的二级机构(部门)工作。各二级机构(部门)不得擅自接收未办理转调手续的人员。

二、擅自在校内二级机构(部门)流动人员,按拒聘人员处理。教职工因擅自流动发生的一切问题,由接收的二级机构(部门)和本人负责。

三、鼓励教师将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产品,经批准教师可以在某一段时间进校科技开发部门从事专职科研工作,也允许根据需要随时应聘到教学或教辅工作岗位。

第三十六条 解聘与校外流动

一、劳动或劳务合同未满,所聘行管人员、教职工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调离学院。

二、行管人员、教职工与试用期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基本任务,视为不合格人员,单位可解聘此类人员,解聘时除扣发其月基本工资、浮动工资、绩效奖金职务补贴等外,不再安排工作岗位。

三、劳动或劳务合同即满,申请离校人员在待批期间,必须继续认真完成原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不得擅自离岗,违者作旷工处理。

四、经学院批准离退岗的工作人员,应在劳动或劳务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办妥离校手续,否则,学院将停发其工资并取消“五险”交纳等一切待遇。

五、被录取为脱产学习研究生或入伍的教职工必须按时办理解除劳动或劳务合同等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人员外借是指经单位同意借调到校外工作的管理、科技人员、教师,外借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损害学院利益。

一、凡我院教职工借调至外单位工作,必须经单位同意,并办理借调手续,签订书 面协议。

二、各二级机构(部门)不得外借各类人员。

三、人员外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如需继续外借的,应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四、外借人员从借用之日起,其工资(含各类补贴)、养老保险金等一切待遇,由借用单位负责。若在外借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借用单位负责处理。

五、借用单位应按期向我院支付管理费。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每月2000元;中级专业人员不低于每月1000元;其他人员不低于每月500元。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请假管理

全校教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关于请假的政策规定。

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班的教职工,必须经批准后方可暂时离岗。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及时补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学院批准。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到校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规定

一、对擅自离岗人员及其单位负责人,学院将作如下处理:

对擅自离岗人员隐瞒不报的,追究二级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立即停止擅自离岗人员的工资(含各类补贴)、“五险”交纳等一切待遇;

追回擅自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学院为其支付的工资等一切费用;

因擅自离岗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其本人负责并赔偿给学校带来的损失;

擅自离岗(旷工)达五天及以上者,学校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二、因二级机构(部门)放任人员擅自离岗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将追究二级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从二级机构(部门)负责人的有关经费中追缴一切经济损失。

三、各二级机构(部门)应认真执行学院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本部门招聘(聘任)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与人事部门联系。

第八章 监督、调解与仲裁

第四十条 强化招聘(聘任)工作中的监督力度,对招聘(聘任)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及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为解决招聘(聘任)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问题,学院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人事争议的调解事宜。党政办公室为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该委员会由校领导、党政办公室、教代会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四十二条 因人员招聘(聘任)和流动发生的争议,有关单位或个人可向学院党政办公室申请调解。在调解期间,有关的招聘(聘任)和流动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原单位,其他单位不得招聘(聘任)正在接受调解的当事人。学院调解无效的,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甚至上诉法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人员暂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因工(公)负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精神病患者。

三、其他具有特殊原因的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未尽事宜,按其他相关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家政策如有新的出台,学院可以对本办法条款作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正式公布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3月30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兼职任课教师招聘(聘任)及管理办法

湘院字﹝2024﹞009号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兼职任课教师(以下简称兼职教师)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聘任)条件

兼课教师是指具有一定教学经历,承担我院教育教学任务的校外一线优秀教师、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

(一)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在读研究生或硕士及以上毕业生,须有三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须提交证明材料);

3、担任行管企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行政管理职务,或具有企(行)业工作经验及中级以上执(职)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完成兼职兼课任务,年龄不得超过65岁。

(四)专业能力强,教学效果良好,“双师型”或具备“双师素质”者优先。

二、招聘(聘任)要求

学院招聘(聘任)的兼职教师,初级职称教师所占比例不得高于30%,高级职称教师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

三、招聘(聘任)程序

(一)教研室初选。每学期末,根据新学期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由教研室确定兼职教师人选,并填写《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兼职教师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各二级机构(各二级学院、中心、处室)负责人审查。各二级机构(各二级学院、中心、处室)负责人根据教学计划及有关规定,对教研室初选的兼职教师进行审查(审查材料主要有初选教师的毕业证、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并签署招聘(聘任)意见。

(三)学院教务与学籍管理处组织试讲。招聘(聘任)二级机构组织拟招聘(聘任)教师试讲,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党政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试讲通过后,填写新聘教师试讲考核表,并与招聘(聘任)教师签订《兼职任课教师协议书》(一式三份)。

(四)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或执(职)业资格证书、新聘教师试讲考核系列材料等,证书复印件存档。

(五)院长审批。兼职教师资格审核和考核合格者,由教务与学籍管理处报送院长审批。兼职教师聘期原则上为一学期或一学年,教学质量考核优秀的兼职教师可连续招聘(聘任)。

四、兼职教师职责

(一)负责推荐符合所授课程实施方案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

(二)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安排所任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负责所任课程实践教学计划的实施。

(三)全面完成所任课程的讲授、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及实训等教学任务。

(四)严格管理,维护课堂纪律,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五)按照要求命题,评定学生考试成绩,做好试卷分析和考试成绩上网登记工作。

(六)按时参加所在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积极参与教学改革。

(七)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五、日常管理

(一)甲乙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书。

(二)兼职教师实行院与二级机构两级管理。教务与学籍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教务与学籍管理处负责建立兼职教师的工作档案并做好管理工作。

兼职教师任课前,由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安排教学任务,明确教学管理规范,并编入相应教研室。各教研室要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对所聘教师提出授课要求,包括备课、授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实践教学等各个教学环节,并及时向教师提供课程实施方案、教材及其他教学辅助材料。

(三)兼职教师因事因病需调课时,须提前一天向所在的二级机构请假,并填写《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调(停)课单》,报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备案。调课次数不能超过本学期所授课时的5%,补课时间需所在的二级机构(各二级学院、中心、处室)统筹安排。

兼职教师如中途停止授课,须提前一周通知招聘(聘任)的二级机构(各二级学院、中心、处室),招聘(聘任)的二级机构(各二级学院、中心、处室)应及时做好教师调整工作,并提前三天报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备案,通报党政办公室。

(四)兼职教师接受学院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党政办公室、教学系负责对兼职教师教学过程的检查与指导、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价。兼职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成绩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五)兼职教师须遵守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六、待遇与奖惩

(一)兼职教师每课时的课酬标准按照职称档次发放课酬。

(二)为了鼓励优秀的兼职教师长期任教,凡在学院任教满一年且招聘(聘任)无间断的兼职教师,从第二年起,每年课时酬金增加5元,上限30元。

(三)党政办公室根据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对兼职教师进行综合考核,获得学院教学质量评价优秀等级的兼职教师,学院按照当年兼职教师总数的10%,年终一次性奖励1500元。

(四)兼职教师违反学院教学管理规定,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或不能为人师表造成不良影响的,招聘(聘任)的二级机构(各二级学院、中心、处室)根据事故等级给予相应处理。对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且不认真整改的,也应及时解聘,并报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党政办公室、人事处备案。

(五)兼职教师的课酬每月月末由二级机构(各二级学院、中心、处室)统计制表,经教务与学籍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核,院长审批后统一发放。

七、附则

本办法由教务与学籍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024年3月30日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

湘院字[2024]010号

 

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献身高等教育事业,表彰在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特制定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以下简称“双优”)评选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评选表彰“双优”先进个人,遵循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思想,除给予获奖者一定的物质奖励外,获奖者的有关材料还将存入本人档案,并以此作为本人晋级、晋职的参考依据。

二、“双优”先进个人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实绩和贡献的原则,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坚持标准,严格考核。

第二条 评选表彰范围

一、凡在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技能培训、党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岗教职工,均属评选表彰范围。

二、待聘人员、脱岗人员、出国逾期不归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受党政处分或法纪惩处不满一年者、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尚无定论的人员以及其他属于“一票否决”范围的人员不具有评选资格。

第三条 评选表彰基本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义务。

二、积极承担教育教学、技能培训等工作,在完成任务中刻苦努力,勇于探索,在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方面成绩突出者。

三、在招生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四、在管理、后勤服务和学校建设及其他工作中,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服务观念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刻苦钻研业务,尽职尽责,勤奋上进,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改革,工作成绩突出者。

第四条 名额分配

一、优秀教师:每次评选1至3人,在具有教师资格、在本单位从教两年以上的教师(含思政和“双肩挑”教师)中评选,由教务与学籍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每次评选3至5人,在从事行政管理、招生(经营)工作、后勤服务人员中评选,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双优”先进个人一般 2年评选一次,且严格控制授奖人数。

第五条 组织领导

评选“双优”工作分为部门推荐、资格审查和学院组织联评。资格审查小组由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与学籍管理处、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络科技研发处、文艺产业研发处、产教融合创新研发处等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负责各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审查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党政办公室和部分二级机构负责人组成,院长任评选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 评选程序与办法

一、各部门要召集教职工会议,学习有关文件,然后结合学年工作总结和职工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酝酿推荐本单位先进人选。

二、各部门按照评选先进的原则、条件、名额及人选事迹对推荐人选进行评比,提出正式推荐人选(要求按评比结果排),在本部门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整理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材料,报送学校评选领导小组审查。

三、投票。由评选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教代会,分别对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以无记名方式按计划名额进行投票,投票结果以得票数多少为序,依序取满名额为止(无规定票数限制)。

四、召开院务委员会对各部门推荐人选进行评选:

1.在充分审阅材料的基础上由院长(评选委员会主任)组织院务委员对推荐人选进行评议。

2.院长办公会对校评委会评选结果进行审定。

第七条 附则

一、获得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教职工由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颁发奖金和“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证书。

二、获得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先进事迹材料归入个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参考。

三、学院发文公布获奖名单,在校园网上广泛宣传获奖者的先进事迹,树立模范形象,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四、做为省市教育部门评先评优等表彰活动的推荐人选。

五、校级领导不参与“双优”的评选。

六、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3月1日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师德先进评选办法

湘院字﹝2024﹞0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大力弘扬“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高尚品德和无私奉献精神,表彰在师德建设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先进评选由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学院成立师德先进评审组,评审组由党政办公室、各二级学院、中心、处室以及驻外办事处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条  师德先进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师德先进个人2至5名。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评选范围

凡在我院(含各二级单位、驻外办事处)第一线直接从事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招生(经营)工作的在职教师及教育工作者(在本单位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全局观念,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刻苦钻研业务,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及招生等方面成绩显著。

三、教书育人,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观念,满腔热情爱护学生,以身作则,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思想品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工作业绩突出。

四、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语言规范健康,行为举止文明礼貌;能够以身作则,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五、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等次者应予优先推荐。

六、当年已被评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原则上不再申报,事迹特别突出者可不受此项限制。

七、近两年内出现教学事故者不得申报;如有违反党纪国法、违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者,不得申报师德先进个人。

第三章  选评程序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部门根据评选条件组织个人申报,填写《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党政办公室。

二、单位考核、评价。由学院行政领导、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对申报对象按评选条件逐个进行资格审查后上报院长审批。

三、公示。对评选出的师德先进个人向全校公示,自公示之日起 5 日内如有异议,需用书面报告形式向党政办公室反映。如无异议,学院发文公布。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七条 学院为荣获师德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作为职称评审加分的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24年3月30日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财产管理制度

湘院字﹝2024﹞012号

 

第一条 财产管理制度是对学院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验收、颁发、保管、转让、清查、索赔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管理旨在正确掌握各项财产物资的真实情况,确保账实相符和学院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杜绝浪费。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量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课桌椅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及教学仪器等五大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计划和预算办理,必须按学院理事会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分以下情况: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内;

二、无偿调入、接受捐赠或赞助、盘盈的固定资产,能查明原价的按原价入账,不能查明原价的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对价值额较大的应按评估值记账;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改装、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改装、扩建所发生的支出记账;

五、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六条 固定资产一般应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入账。具体验收入库手续细则由党政办公室制定。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由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计划财务处的价值账与实物账定期核对。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必须经院长批准后才能核销。具体办理手续由使用部门提出,党政办公室鉴定,院长批准,财务部门核销。价值量较大的应按规定上报理事会批准才能执行。

第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配合党政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盘点。每年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固定资产如有缺少或损失要查明原因,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可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销账;属于管理不善或责任事故造成的,应当给予过失人必要的经济与行政处罚;属于违法行为造成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材料(包括材料、燃料、文具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下同)的计划、购置、验收、入库、保管、出库都要有专人负责,并且计划与审批、购置与验收、入库与保管等职责应当分开,以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做到计划合理、购置公开、验收严格、手续完备,相互牵制,定期核对检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  各部门领用材料时需由部门领导签字后才能办理领用手续,每月末由有关部门将各部门材料领用数填写库存月报,连同部门领导审批意见单、领料单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核对后按每月领出的材料计入每个部门的经费支出账。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经费使用范围内对其急需的专业性较强的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允许自行组织采购,采购程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应定期会同财务、审计部门对在用及在库材料、低值易耗品进行抽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报损、报废的物品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有关账务处理,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其中对非正常损失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023年3月30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财务管理制度

湘院字﹝2024﹞00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3〕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及《湖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及管理办法(试行)》(湘教发〔20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及湖南省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财务监管的各项规定,坚决杜绝违规收费、违规支出行为;

2.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权责统一原则:明确财务岗位责任,实行 “谁经办、谁负责”,确保财务活动全程可追溯。

第三条 主要任务

合理编制学院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的财务活动在院理事会和院长的领导下,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学院设置计划财务处处长一名,财务处副处长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五条 财会人员职责(见岗位职责)

制订完整仔细的计划财务处处长岗位职责、财务副处长岗位职责、会计岗位职责、出纳岗位职责,并执行到位。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是指学院根据教育教学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学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预算的主要内容是支出预算。

第七条 预算编制方法。支出预算应根据学院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学院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代支款项不纳入学院支出预算,代收代支款项应纳入“代管款项”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报审批程序。学院预算由学院按照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这两大经费支出项目提出预算方案,该预算方案应根据“以收定支,适当结余”的原则编制。每期预算应在每学期开始的前期编制完成,并上报学院理事会。院理事会根据上学期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批准下期的预算。为保证学院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理事会一般应于每期开学前批准本学期预算方案。如因故未获批准,院长有权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待预算方案获得批准后,先行支付的费用应纳入批准的预算方案。院长在批准的预算资金范围内,根据学院的教育教学情况,决定预算内资金的具体使用。

第九条 预算的调整。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相关政策或法规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学院理事会调整或调减支出预算。学院根据理事会的相关批复,重复前款相关程序。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学杂费收入。

第十一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

二、学杂费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各合作院校的返款以及培训项目收取的应收费用。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二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三条 学院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学院收费项目的规定

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杂费,通知学生直接交合作院校。

2.自考助学、培训等其他项目的费用,但按政府部门规定、根据学院教育教学需要而另行收取的费用。

二、收费人员的规定

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杂费,由计划财务处通知学生直接交合作院校。学院不代收       (任何个人)代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杂费。

2.对于其他因工作需要确需由非计划财务处收取的费用,必须事先征得计划财务处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才能收取,否则作违规处理。

3.自考助学、培训等其他项目的费用的收取按计划财务处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收费金额的规定与收费流程

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杂费,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3〕6号)由计划财务处通知学生直接交至合作院校,任何个人不得代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杂费。

2.教职员工的子女在学院入学,其成本费收费按学院规定办理,先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预审手续,经院长批准同意后,按批准的金额收取。

3.自考助学、培训等其他项目的费用的收取,按物价部门批准、由学院公示的价目表收取。

四、其他

1.计划财务处于每期开学前按规定制定价目表,置于校内网,以供查阅。

2.计划财务处每期定期(如一个月一次)提供学生就读方式明细表给学工处,学工处生活老师或班处长应认真进行核对,如有学生缴费与服务不符的,应通知其向学工处办理转档手续。

3.学生临时休学的,学工处应于三天内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及财务,以便办理暂停服务手续,待最终确定结果后,再按规定办理正式手续,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学工处相关负责人员承担。

4.校计划财务处将不定期对自考助学学生缴费情况进行现场核对,将核对结果告知校办。校办应将核对情况作为当月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如现场核对结果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将对直接责任人员(如生活老师、班处长、学工处处长等)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直接从其当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5.其他未述及的收费管理,参照现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五条 学院的支出包括:

一、主营业务成本: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其内容包括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学资料支出和其他费用等。

二、管理费用:包括教师以外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折旧费、修缮费、取暖费、物业费等。

三、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及相关手续费等。

四、营业外支出:与学院教育教学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的盘亏等。

第十六条 学院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七条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每学期初由院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超预算支出项目,报理事会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及财务处副处长共同签字确认、由院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九条 学院的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会款项、借款、存款等。存款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院的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折旧年限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5年。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可根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院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代管款项等。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种类款项,该类款项的管理原则为按实收取、按实支付、多退少补,不能有结余。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八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院理事会决议等,学院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一条 学院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业务主管部门、院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业务主管部门、院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的审核批准后,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院理事会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支出、年度净收益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及院理事会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学生人均支出增减率等。学院可以根据学院特点及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及其他

第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是学院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文件等。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学院章程、合同、协议、权利证书、缴费名册等。

二、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会计档案在归档之前应分类整理、装订,会计档案封面的内容应填写齐全,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三、会计档案保管

1.学院计划财务处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好学院会计档案;

2.对于会计档案的归档必须制作归档清册,相关保管人员、经手人员、借阅人员必须在清册上签字,以明确责任;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为15年;

2.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为15年;

3.会计账簿为15年;

4.会计报表及会计报告类为15年;

5.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

6.年度决算会计报表为永久保存;

7.会计档案归档清册为25年;

8.合同、章程、协议、验资报告、权利证照、许可证、缴费名册保管期为公司存续期。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工作移交制度.财务人员工作移交,是指财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辞职、离职、调岗)时,为保持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对某一财务岗位进行交接的一项工作:

一、须办理财务工作移交的事项

1.经管人员岗位变动,如内部调动、换岗等;

2.经管人员辞职、离岗等;

3.经管人员临时离岗(3个月以上)。

二、移交人员的职责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完成填制;

2.尚未登记会计账目的,应当完成登记,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好自己所管理的有关资料,并就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资料交与接交人;

4.将自己所经管的现金、支票、发票、物资、材料、证件、印章等编制清单,逐项清点;

5.对自己所经管的工作详细地向接交人员交代清楚,直到接交人员能够完全延续移交人的工作为止。

三、接交人的职责

1.对接手的物资、资料、证件清单逐项清点,如有疑问,应向移交人询问;

2.对自己所接手的工作,应详细向移交人询问清楚,直到能够将所接管的工作延续性地开展为止;

3.涉及债权债务的,应当逐项核实清楚,防止坏账、呆账的出现。

四、监交人的职责

1.协调解决交接双方争议,不能解决的应上报处理;

2.通过交接工作,检验财务工作,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以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五、交接责任

1.监交人应对交接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予以及时解决或上报解决,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交人负责;

2.移交人对移交前所经管的工作承担责任,接交人对接管后的工作承担责任;

3.由移交人没有向接交人交代的事项引起的后果,由移交人负责;

4.对移交时急需处理的事项,接交人应当及时处理,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接交人负责;

六、移交工作的监交人员

5.会计、出纳人员的工作移交,由计划财务处处长监交;

6.计划财务处处长的工作移交,由上级领导指定授权人监交。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2024年3月30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财务报销审批制度

湘院字﹝2024﹞0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各项财务行为,本着勤俭、务实、高效的原则,根据《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报销包括借款开支和报账、核销。

第三条 学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一切收入和支出均通过财务部门办理,不允许以收抵支。

第四条 学院支出分为四个部分。

一部分为项目费用支出;二部分为教学事业经费支出;三部分为其他业务支出;四部分为期间费用支出。

第五条 学院财务收入支出执行预算管理制度,量入为出,每月各项费用开支需申报用款计划,项目费用支出计划需报学院院长签批后执行。

第六条 对不可预见等特殊情况的计划外支出,应报院长特批。

第二章  费用开支内容及报销审批程序

第七条 项目费用支出:包括车辆及教学、办公、仪器、设备、图书等固定资产购置与更新,学院基础工程建设、维修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对外投资等。

第八条 教学事业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开展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如: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教育经费、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教研活动支出、教材及教学消耗品、上交主办院校学杂费支出等。

第九条 其他业务支出:主要包括学院学生食堂主、副食、餐具、生活用品等物资采购支出,学生食堂职工工资及为食堂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房屋的维护管理及相关税费等支出。

第十条 日常费用:包括管理费与日常开支,如:行管人员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工作用车车辆使用费、借款利息等。

第十一条 报销签字程序

经办人(报销时必须注明原因)→部门负责人→会计稽核→ 院长签批→出纳报销

第十二条 借支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借支必须注明原因,按借支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三、谁借支,谁经办,不允许代办。

四、不得对个人借支。

第十三条 借支签批程序:

经办人填单→部门负责人签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核→院长签批。

第三章 财务报销的一般要求及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报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填写学院统一的报销单据。

二、所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开支用途明确、项目齐全、计算准确、时间清楚、金额大小写一致、无涂改痕迹。

三、有出具单位的公章及收款人签章,不允许白条作为付款报账凭证,对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原始发票的小额支出,必须先上报院长同意后方可报销。

四、票据粘贴牢固、整齐、有序(从下到上,从右到左,上下对齐,不超过装订线)。

五、按规定需附经济合同、实物入库单、验收单或运输结算单的,手续要齐全。

六、严格学生食堂采购验收制度,并必须保存采购原始发票(载明供应商或摊位、品名、单价、金额)实物验收人签字后可作为财务报销原始凭证。

七、财务报销严格执行谁经办谁报销的内部牵制制度,严禁经办与审批一人完成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报账的一般程序

一、经办人整理原始凭证,按开支项目粘贴。

二、填写“支出证明单”或“采购用款申请单”(项目费用支出要求附经济合同复印件,材料采购费用须附“入库单”、或供应商“供货结算单”等)。

三、签批:1.部门负责人签批。2.四会计稽核。3.院长审批。4.出纳报账。

第十六条 报账管理办法:

一、费用报销在一周内报账。

二、严禁私人借款,业务借支逾期不报,从当事人工资中扣回,直至还清。

三、备用金一周结算一次,否则不予办理续借。

四、报账后的多余款项应一次性退还财务,否则从次日起以欠款金额数按月息5%计收逾期欠款利息,连同欠款本金从当事人工资中扣回,直至还清为止。

五、核销借支要向财务部门索取核销收款收据。

六、未借支直接报销业务,注意钱票两清。

七、属于当天借支,当天报账的费用支出业务,借支单退还经办人。

八、当天借支,隔天报账的费用支出业务,借支单不能退还,由财务部门出纳员开具报账收据给经办人,证明该项借款已冲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修订和解释,2024年3月执行。

 

2024年3月1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各项财务行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本着防范、务实、高效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现金管理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工作认真细心,不出差错,态度热忱。

第三条 每天做一次现金日记账,做到准确无误,及时向学院报告现金使用情况,便于学院掌握及统筹安排。

第四条 现金日记账与现金必须相符,随时接受会计及学院审计人员组织的检查。

第五条 现金数额超过5000元必须存入银行,现金管理人员不得让现金停留自己家里,出现差错自己赔偿。

第六条 现金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挪用公款,不得私自给他人借款,特殊情况必须经院长批准同意签字后才能借款,否则视为挪用公款。

第七条 现金管理人员在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向付款人开好统一收据,收据用完后存档、备查。

第八条 不准擅自租借银行账号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第九条 现金管理人员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领取或使用5000元以上大额资金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办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3月30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3〕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湖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及管理办法(试行)》(湘教发〔2023〕9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四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收入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与返款,拨款,即学院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返款,即学院从合作院校返回的办学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自考助学、培训等其他项目的经费,即学院按物价部门批准、由学院公示的价目表向自考助学学生、职业技能培训生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非财政拨款经费)。

4.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杂费,由计划财务处通知学生直接交合作院校。任何部门(任何个人)无权代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杂费。

第六条、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条、各项费用应按有关规定,做到各项拨款、返款来源账户清晰,对账及时。

第五条 自考助学学生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不能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能超标准收费。

第六条 各二级机构组织的对外有偿服务收入,计划财务处将实行单独核算,扣除在取得过程中实际消耗如材料、劳务、设备折旧、税金等成本费用后,再根据学院的分配政策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另定)。

第八条 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强自主办学的法人意识。

(一)依法从国家财政渠道获得各种经费拨款(含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专项拨款等)。

(二)充分利用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减免税政策,以减少学校支出。

(三)完善自考助学学生、职业技能培训生收费制度,足额收缴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等。

(四)建立校企人才培养模式,争取企业的捐赠或赞助。

(五)争取企业、个人设立各种奖学金。

(六)建立校友会,争取校友的捐赠或赞助。

第九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提供学生学杂费应缴、已缴、减免、欠缴等信息。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协助做好学杂费催收工作。

第十条  业务部门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等有关材料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并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十一条  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返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全部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管理,列入学校预算收入。

第十三条  学校取得的应税收入,在取得时或者取得索取收入的权利时,按照规定计算并依法纳税。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 按照分事行权、归口管理的要求,对基本支出经费按经费性质采用包干与业务专项分类相结合的分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基本支出分为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分为部门运行日常经费支出、部门基本业务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和其他公共经费支出。具体管理方式如下:

(一)人员经费由学校直接管理。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二)部门日常运行经费、基本业务费采用包干方式管理。

(三)部门业务专项是指学校按各部门及二级学院工作职责分配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该资金按专项方式进行管理。如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就业经费等。

(四)其他公共经费支出是指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按部门或使用对象进行归集管理而又必须开支的支出。如:贷款利息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规定,明确每个支出业务事项的定义、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及业务事项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付资金需按照合同协议办理。个人借支依据往来款项管理办法执行。科研经费借支依据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事前申请审批制度,除上所列直接执行的经费支出事项外,其他各项经费支出事项,事前必须拟定经费支出计划,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办理;事前未经批准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事前申请。出差人员需填报相关申报单,注明外出事由、人员、时间、地点、交通工具等。差旅费管理严格按《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会议费事前申请。学校会议严格按本年度会议计划执行。会议费严格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各类会议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实行定点接待制度,其规模、地点、参加对象、工作人员、经费使用等均应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培训费事前申请。培训费严格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员工参加培训前需填报《培训经费使用申请表》。

第二十八条  公车购置和运行管理事前申请。公车购置和运行管理严格按照《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来控制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务接待事前申请。公务接待严格按照《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学校机关公务接待实行接待工作呈批登记制度。工作餐由相关处室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并填写《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协同办公室接待工作人员,报党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安排。

第三十条  借款管理

一般情况下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方式办理公务消费预支。职工因出差、零星采购、临时公务接待等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须办理借款手续。

借款办理程序为: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所对应的借款项目以及预计报账日期等内容,并附上与借款事项相关的事前审批单据,如公务接待审批单、出差签批文件、借款事项说明等;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走相关经费借款审批流程,最后由出纳人员办理借款支付手续。

借款人经济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结清借款。

第三十一条  支出核算的要求

(一)各部门报账必须明确专人,所有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在发票背面签字。

(二)“三公经费”中招待费、交通费由党政办公室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三)党政办公室经费按相关规定列支由党政办公室主席签批。

(四)部门培训办班及实训经费预算中,必须充分预算材料成本,并由学校资产管理处验收入库,各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材料出库领用制度。

(五)任何部门不得在任何地方签单消费。

(六)各部门的支出原则上必须在一个财经预算年度内报销,如在年底确有跨年度使用的需事先向计划财务处书面报告。

(七)学校审计部门应开展经常性经费使用事后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经费使用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校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加强支出管理,不虚列虚报;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管理的方针使用经费,反对铺张浪费,反对无正当理由的超预算支出。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四条  收入和支出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决策机构:学院党支委、院长办公会议

1.审议、审定年度部门预算;

2.负责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的审批;

3.听取收入、支出状况的报告;

4.负责审定学校内部支出范围、支出定额及支出标准;

5.组织本学校收入、支出的监督工作。

(二)收支统筹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

1.计划财务处分别设置出纳岗和会计岗。会计人员负责按规定对各项经济收支业务进行审核;出纳人员对签批手续完备的单据办理收付工作;

2.负责各项收入统计、核算、上缴,确保所有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3.负责收支统筹核算,按照项目用途及预算批复等经费支出安排将各类资金分解下达到各归口业务部门;

4.负责日常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三)支出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及二级学院

1.负责按职能职责及工作任务编报年度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编制项目申报绩效目标;

2.负责按分解下达的预算指标、项目安排计划,分解、细化支出事项,并组织实施;

3.对归口管理事项经费支出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对经费支出财务单据收集、整理、报备等;

4.结合归口管理事项实施情况,提出项目及资金调整意见;

5.接受纪检监察室、计划财务处对归口管理事项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收入和支出分析

第三十五条  收入和支出报告

每年10月,计划财务处编制支出执行情况明细表。各业务部门应对支出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推进支出进度。支出进度不达标的项目,要及时对资金调整安排。

第三十六条  收支分析报告应注重支出执行情况与计划的对比及差异分析,通过差异分析及时发现财政资金收支的异常情况,分析其形成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规范各项收支活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3月30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预算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本着量入为出,事前控制的原则,有计划地调配使用教育资金,合理配置办学资源,安排好费用支出,保障和促进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院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管理体制。学院预算编制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全校可能组织的收入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支出项目,不搞赤字预算。

二、财务预算是根据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设备购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学院的发展需要和财力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安排所需资金,是学院筹集、分配、运用、控制资金的依据。

三、做好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要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实际情况与预算的对比,摸索收支规律,为本年度的预算编制打下基础;要了解和掌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其资金供需情况,以便安排支出预算时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四、学院基础信息是做好财务预算的根本保障,各部门有义务向财务部门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数据资料,并对所提供的基础信息负责,对于重大数据差错,要追究其责任。

五、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稳健的原则,尽可能排除收入的不确定因素,不将上年非经常性的收入作为预算年度的收入依据。收入预算的编制按来源测算:在编制财政补助收入时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人员工资标准及长沙市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编列;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收入)时,应根据具体的收费项目确定,凡明确有收费标准的项目,要根据有关基数和收费标准计算编列;在编制其他收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结合上年情况编列。

六、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参照上年度本部门各项实际开支,考虑可能出现的变化因素,先自行做出本部门费用预算。财务部门汇总后编制学院年度预算草案。

七、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支出预算首先要保证基本支出。

八、编制基本支出时,应分为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三个部分:人员支出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编制人数等计算编列;公用支出有支出定额的,要按定额计算编列,无支出定额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编列。

九、项目支出的预算要与学院发展规划相结合,其安排要做到“量力而行”,对于不能短期完成的项目要制定项目规划,分步实施。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应分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事业性发展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及时上报教委计划财务科。项目支出实行项目管理,要有执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招投标制度、重大项目审核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

十、各部门应在每年11月31日前向财务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预算草案。财务部门根据学院下年度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单位收支计划,汇总编制预算方案,并于12月底以前将预算方案报学院校务会议讨论,经校务会审定、院长批准后执行。

十一、学院财务预算一经批准实施,必须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部门应严格按预算进度执行,严格控制超过预算及无预算开支情况,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和突破。

十二、凡是未报预算或未经批准执行的预算项目,所需支出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校务会审定、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3月30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院对外签订的合同可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短(一年以下)、标的金额较小(50万元以下)的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长(一年以上)、标的金额较大(50万元及以上)或事项重大抑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第四条 学院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院的相关规定,维护学院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院合同损害学院利益。

第五条 学院合同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和学院法律顾问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

合同审查小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会签;

二、对标准合同范本进行审定。

第七条 学院党政办负责合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调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审核;

二、协调法律顾问参与学院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并召集校内相关部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与调解、仲裁与诉讼活动;

三、监督有关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国资办负责学院合同的统一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报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二、审核合同文本格式和主要内容及签订程序;

三、参与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

四、管理合同专用章;

五、监督和考核合同管理;

六、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备案。

第九条 学院各业务归口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分类归口管理相关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项目须进行风险评估,重大项目或涉及较高专业技术合同条款要聘请有关专家、财会人员和法律顾问参加论证或评估;

二、审核项目相对方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

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院规定;

五、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合同及授权管理制度的落实;

六、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有审核责任;

七、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八、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合同承办人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合同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核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并进行调查和验证;

二、负责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和履行等工作;

三、跟踪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四、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直接责任;

五、及时上报和处理合同纠纷。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审查与签订

第十一条 合同的订立除即时结清方式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传真、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的成立。

第十二条 为规范格式,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文本,没有合同文本的,学院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学院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人)根据学院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和学院相关制度要求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及时向归口部门和国资办报告;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承办单位(人)应联系学院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协调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完成后,承办单位(人)应当填写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报送归口部门审查,重大合同经归口部门初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和学院法律顾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请项目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合同涉及承办单位(人)之外其他部门的,需经其他部门审签。涉及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利益合同需经校财务、审计部门审签。

校财务部门主要审查经济类合同条款是否符合财税法律、法规、准则规定以及学院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3月30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学院资金合理使用,促进学院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成立领导小组。

二、公用经费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建立院长、部门负责人两级审批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经费。

三、凡学院较大型支出款项,都必须经务会讨论决定,并写出书面申请,上报学院批准,再进行花销。

四、差旅费要按规定详细填写差旅表,附完整票据,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五、严格遵守物价部门核准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亮证公开收费,根据上级规定,各项收入使用统一规定收费票据,收费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学生乱收费;严禁非财务部门和个人私自收取、存放资金,私设“小钱柜”。

六、严格控制借款,因公借款,需以书面形式汇报所需的开支数额及相关说明,并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借支,并按规定时间及时结算。

七、严格发票的审核和审批制度。

八、严格加强经费使用的透明度,收支情况做到每月一公示,每学期末账目结存情况向全校师生公布一次,随时接受师生和家长的监督。

九、严格执行本条规定;禁止动用教育经费变相或乱发奖金、实物、补贴等。

十、教学用的必需品,必须由学院统一安排,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3月30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湘院字﹝2024﹞015号


为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和单位财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院长是学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安全工作由院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学院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0、122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三、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四、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中青年教师护校队制度;加强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院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院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院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六、外单位或个人叫喊(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院长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参加。

七、学院学工处要教育学生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就寝,节假日必须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八、学院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

九、学院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挡土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安全可靠。


2021年3月30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要高度重视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不得有隐瞒、包庇、侥幸心理,导致事态扩大和蔓延。

二、师生在校园内外或他人在校园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或重大伤害事故,无论学院或教师有无过错责任,学院都必须在事发两小时以内向教育局、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三、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四、学院发生的校舍垮塌、火灾等安全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学院均要在事发两小时以内向教育局、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五、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首先发现的教师就是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向院长报告,并积极实施救护。对推诿扯皮、隐瞒、拖延不报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六、学院要与教育局、当地政府、派出所建立联系制度,对一般安全事故,积极配合,协调处理,将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学校秩序正常。

七、学院发生事故后,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事故处理后,在一周内及时将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八、学院要制定师生伤害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保持高度警觉,加强安全防范,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024年3月30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学院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责任范围划分

1、学院房屋修缮,学生生活、学习用电的设施设备,食堂食物的进出及饮食卫生安全,生活用水安全及疫情疾病预防安全,超市各种食品的进货、销售安全,由计划财务处主管。

2、学生的安全教育,校内、校外各种学生活动安全,学生寝室安全,由学工处负责。

3、校园安全隐患,门卫安全,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由学生工作处主管,配合省社科院保卫科处理。

4、学生上课(含室内、室外体育课及锻炼课)安全,计算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的使用和防盗安全,由学生工作处主管。

5、计划财务处的财经票据及现金安全,由计划财务处主管。

6、教职工活动安全,由党政办公室主管。

7、全体教职工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为安全责任范围。

二、安全责任划分

1、院长是学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副院长对分管工作负责。

2、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院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处理学院安全突发事件。

3、安全责任具体划分

(1)部门负责人是该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① 负责制定所辖工作人员职责和本部门安全工作措施和办法。

② 负责所辖工作范围的安全督查和责任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任何隐患。

③ 审批、回复有关人员的请示或报告,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

④ 汇报和落实安全有关工作。

⑤ 安全事故发生后,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前提下,立即向分管副院长报告,并尽快拟出事故报告草案。

(2)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管理员对各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班级学生安全工作: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班级经学院同意外出参加活动时,班主任或带队老师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活动的组织者负主要安全责任。

(4)重大活动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含外出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工作:组织者为全过程的直接责任人。

(5)宿舍内学生安全工作: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6)常规管理安全工作,学生工作处为直接责任人。

(7)消防安全器材的购进、安置和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8)食堂安全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9)防病、防疫管理工作:计划财务处为直接责任单位。

(10)院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学生工作处为直接责任单位,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①重视学院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社区抓好治理工作。

②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校内有校外不良分子时,要及时报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③教育学生要懂得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教给学生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11)全体教职工是自己岗位和工作内容范围的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①对本岗位工作(含值班)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②对本岗位工作范围的安全工作,若需采取措施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三、安全责任追究

1、安全工作事关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学院的发展和稳定,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各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学生、对家长、对学院和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2、学院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

3、各部门不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事故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4、各部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学院;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院领导,经学院上报市教育局;学生旷课一天,班主任要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生工作处。瞒报、迟报、漏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未经学院同意,各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外出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其他活动。擅自外出活动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6、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对学生的实验、实习操作,应按照安全规程严格要求。违反的,追究该课任教师的责任。

7、党政办公室人员应做好学院的安全保障工作,经常性地对学院的校舍、围墙、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夜晚照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因疏于管理而发生意外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8、计划财务处对食堂食品卫生监管不力,发生师生中毒事件的,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9、学院采购的教学设备、仪器物资要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10、学院集会、做操应统一指挥,保证集会、演出的纪律。学院集会、演出应以专业为单位排队进场,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组织集会、演出,负责人要负责维持秩序、保护学生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因组织者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11、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否则,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12、本制度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24年3月30日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安全教育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员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安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三、群防群治原则;

四、责任追究原则。

第二章 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条 学院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要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和各项活动中,以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要与各部门、处室密切配合,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安全技能训练等形式,加强对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

第五条 学院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周”活动,运用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知识,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第三章 防火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校防火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及消防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防火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本单位防火工作的教育、检查、防护、实施等。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全校防火工作的安全教育、指导、监督、检查及对消防技术和消防人员的培训等。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必须加强监督,确保消防器材的配置、管理、使用等符合国家消防法的规定,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保养。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改变建筑用途工程的消防设施,必须在消防与学生工作处验收合格并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可使用。经学生工作处检查,消防器材确需维修的,要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维修,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

第九条 加强重点部位的防火工作。学生工作处要确定全校防火重点部位,制定重点部位防火安全工作制度或规程,明确责任,层层落实,不留空档,不留死角,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要加强学生宿舍的防火工作。制定宿舍安全工作条例,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运输、保存,严格使用审批手续,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内点燃柴草、纸片等易燃物品;禁止乱扔烟蒂,乱拉、扯电线,违章使用电炉、电壶等大功率电器;下班时必须关机、关灯、关窗,并经常检查办公室内输电线路,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 利用大型活动场所开展文艺、体育等群体性活动,主办部门必须提前一周向学生工作处和党政办公室申报备案,如实报告举办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负责人以及确保活动安全的具体措施等,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中注意用电安全,提高防火意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人员伤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防盗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是全校防盗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防盗工作的技防、物防、人防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学生工作处必须加强门卫制度等,责任到人,奖罚分明,强化管理;学生工作处要确定全校防盗重点部位,制定防盗安全制度或规程,严格遵守,严加防范,确保不发生重大盗窃事件。

第十六条 要经常教育师生员工提高防盗意识,做好防盗工作。

第十七条 全校的教室、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等配置的仪器、设备设施,各使用部门要加强管理,确保公共财产的安全。

第十八条 加大经费投入,重点部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现代化防盗设施,加强防盗物质条件建设,提高防盗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得力,出现盗窃案件,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预防中毒及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必须加强对预防中毒工作的领导,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各餐厅负责人,是防中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各自权限范围内的中毒预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餐饮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采购供应安全规程,把好进货、加工和出售关,严防霉变、过期、无检验合格证的食品进入灶房;必须制定食堂仓库安全规程与操作间安全规程,严格食品贮藏纪律,严格厨房操作程序,做到生熟分开,做好餐具及用具的消毒工作,工作人员必须搞好个人卫生,杜绝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部门要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在食堂仓库、厨房、点心间、锅炉房等要害部位的面粉、蔬菜、水源中投毒。发现蓄意投毒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健部门要定期对各餐饮部门的卫生防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处理,以杜绝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因管理不完善,不按国家有关操作规程操作,或责任心不强,造成师生食物中毒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体育场地、大学生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各主管部门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定期进行各种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维修,预防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利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学生工作处要安排专人协助维护秩序。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进行大型外出考察、学习及旅游等集体活动,组织者必须制定安全预案,确保教职工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学生开展勤工俭学、社会实践、专业实习、见习等活动,有关部门必须制定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允许学生从事危及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活动;学生开展集体性的春游等校外活动,必须按规定严格审批手续,组织者必须制定安全预案,没有切实可行的安全保证,一律不予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压缩、液化气体及其他危险品,有关单位必须从危险品的提运、储存、领取、发放、使用、保护等各环节入手,制定危险品使用管理办法,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以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九条 水、电、暖、气的安装、维修、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部门的操作规程,特殊工作条件(如高空、带电、封闭、夜间等)下,应有相应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汽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校园绿化、美化等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杜绝触电或损坏公共财物的事件发生;校内其他建筑、生产、商务经营性活动,必须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避免触电、砸、摔、烫伤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条 出现意外事故、突发事故的,查明事故原因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观念,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在各项工作中杜绝一切违法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思想政治宣传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宣传的规定和纪律,学校对内、对外宣传的内容必须严格把关,保证不出现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的错误。

第三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要加强政治保卫工作,重大节日和特殊时期,必须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四条 学校必须经常对全校教职工的思想状况进行调研,对教职工存在的错误思想倾向,要及时发现,及时予以教育、引导、纠正。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要切实加强对学生思想状况的调研,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发展动态。学生工作处必须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对特困生与心理障碍生的教育、管理、指导、保护,加强与特困生与心理障碍生的沟通和交流,加强监护,避免不良或恶性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学生工作处必须严禁外来人员在校园内酗酒、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以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事件发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必须加强校园网管理,严格执行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严禁登录、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危害师生员工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外籍教师的安全问题,由办公室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具体的办法进行管理,确保外籍人员的安全。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九条 我校安全工作要接受上级与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我校的安全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全校安全工作的协调机构,根据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主要职能是指导、监督、协调全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政一把手为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检查、监督等。

第四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为我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业务与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等。学生工作处要加强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利用各种教育训练形式,提高保卫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安全信息反馈网络,加强安全信息反馈工作。发生安全问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处理,并逐级上报,及时沟通。对阻碍信息畅通、知情不报、谎报虚报、酿成事端着,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行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学校与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一、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工作,确定安全教育专题,落实教育责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系列化。

二、上好安全课。坚持“课时、计划、教师、教材”四落实,确保安全教育上课表、进课堂、有实效。

三、学校安全专题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法规、安全常识、安全养成、安全防范、心理健康、饮食卫生、消防安全、疾病防治、逃生技能演练、紧急情况处置、警示教育、安全工作研讨等。

四、学校每月召开一次专题安全教育大会,班级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专题午会。遇到特殊时期,如春季、秋季、开学、放假前、大雨、大雪、汛期等,学校要及时开展安全教育专题活动,提出安全纪律与预防要求。

五、班主任每周都要对学生进行安全养成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有专门的帮教措施。

六、充分发挥法制副院长作用,每年作专题法制报告不少于2次。

 

2024年3月30日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

 

一、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包括教室、实验室、围墙、厕所等)。学院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决杜绝在危房中上课和进行其他活动。

二、加强校舍周围建筑物的安全检查,防止校舍周围建筑物倒塌祸及校舍、师生。

三、加强学院用电管理。学院内部老化的电线及开关电器等设备要及时更换,各种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带电部分不能裸露在外,确保安全。

四、对水、暖、消防设施安排专人定期排查,及时消除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

五、加强食品卫生检查力度,严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进行食品生产、加工。

六、加强学生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防病、治病的意识和能力。

七、定期对学院教学设施(实验室、体育器械)进行安全排查,确保器械、药品专人上锁管理,体育器械完好无损坏,使用中不存在安全隐患,器械外借、药品使用履行正规手续、有记载。

八、未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私自组织学生外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与教学无关的社会商业庆典和不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其他活动。

九、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组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小组,每月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一次集中整治,平时定期、不定期监督暗访,为学院创设良好的安全环境,全面保障学校师生安全。

 

2024年9月1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为坚持“安全为首要、排查为关键、稳定为目标”的安全工作原则,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思路,特制定学院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学校要加强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学校各层次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管理人员成立排查小组,确保排查效果。

二、学校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实行月查月报制度,每月组织全方位排查,排查结果提交学校领导,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三、安全隐患排查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前后左右,天上地下;校园内外无遗漏”。

一查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包括校舍状况、实验教学设施、消防设施、体育设施、水电设施、学校车辆等。二查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素质。三查学校德育工作和法制安全教育。四查学校食堂。五查学校周边治安秩序。六查安全制度建设。

矛盾纠纷排查要做到“内外兼治,上下并查;事无巨细,防患于未然”。一是各层面全方位排查。二是关注重点人群,建立“学困生”档案。三是落实帮扶人员。四是确保纠纷彻底解决。

 

2024年9月1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消防安全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一、加强全院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二、保障院内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四、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五、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六、档案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七、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八、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办公室必须安排专人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九、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十、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家属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十一、校内住户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十二、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每年要定时检测、检查,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严防事故发生。  

十三、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024年9月1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教学安全制度

 

一、课堂教学安全制度

1.树立“学生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注意课堂的安全教育渗透。

2.每节课必须到岗,不发生课内意外伤害事件。不得提前下课,不中途擅自离开教室(或活动场所),因离岗而引发的学生安全事故,任课教师要负全责,

3.严禁教育教学过程中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4.教师要关心学生出勤情况,做好点名工作,了解学生缺课原因,课后与班主任联系。如原因不明,班主任要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5.关心爱护学生,如遇学生身体不适,及时与班主任或家长联系,妥善处理。

6.学生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积极参加教学活动,使用圆规、刀具等利器要注意安全,上课时不随便讲话,不做小动作,不顶撞老师。

7.上课期间,学生离开课堂必须征得上课老师同意,外出校门需班主任出具手续,学校行政批准,门卫方可放行。

8.学生因事因病请假,需具备家长签名的请假条。

9.课外活动或兴趣小组活动,由负责老师组织学生进行有秩序的活动,负责老师不得随意离岗。

10.电教设备专人负责,操作规范,防止触电。

11.发现教学中的安全隐患及时向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反映。

12.严格执行学校提出的首遇责任制,即谁发现、谁教育、谁处理、谁汇报。

二、学生实验安全制度

1.实验、实训场室要有使用管理制度,而且挂在显眼的地方。

2.教师要严格遵守实验课的安全常规,严格按照各种实验操作规程。

3.不管做任何实验,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各实验操作规程,在老师指导下进行,不要自作聪明、自以为是。

4.如确需做带危险性的实验,必须做足安全防范措施。

5.需在微机房上课时,由任课教师组织好学生,负责学生的安全,学生上课期间必须听从老师的指挥、安排,不得擅自离开、早退,任课老师要定期检查功能室的安全防火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有使用年限太久的安全设施。并要对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做好检查。

6.学生按要求在指定的座位上课,学生及教师均要认真填写实验登记表。

三、体育活动、体育课安全制度

1.体育教师应经常检查室外体育设施,发现设施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计划财务处,并停止使用该设备。

2.学生做单双杠练习,体育教师应在场指导,并做好保护工作。

3.学生长跑练习,体育教师要分别适当地控制好男、女学生的运动量,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4.全校性的体育活动,必须加强保卫力量,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5.未经学校同意,不准组织学生进行游泳训练。

6.遵守体育课、体育活动所规定的其他安全常规。严禁违规教学或训练。

7.学生在体育课着装时衣服上不要别胸针、证章等,上衣、裤子口袋里不能装钥匙、小刀等坚硬、尖锐锋利的物品。要穿运动鞋,不要穿塑料底的鞋或皮鞋。不要佩戴各种金属或玻璃的装饰物、发卡。

8.患近视眼的同学尽量不要戴眼镜,如必须戴,做运动时要倍加小心谨慎。

9.有伤残或其他不宜运动疾病的要向老师申请,不要参加剧烈运动。

10.体育课时,老师绝不能采用“放羊式”教学,每节课前必须做足准备运动,课后必须做好放松运动。

11.一旦意外受伤,要及时报告老师、同学,严重者及时送医院。

 

2024年3月30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加强和做好学院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和谐校园,优化学院育人环境,为我院师生学习,生活,健康成长提供安全保障。特制订此制度。

一、学院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学院党政办公室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

二、学院党政办公室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应重视学院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应主动联系辖区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上级主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建立学院与派出所、卫生防疫、城管等相关执法部门组成的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联协工作机制,定期磋商、通报校园周边地区治安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安定。

三、学院招聘(聘任)法制副校长,定期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扎实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教工作,以提高学生和教育工作者的法律素质为重点,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 

四、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全面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工作,强化师德教育,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制意识和师德修养水平,提高防范能力。

五、学院值班室应设立相关执法部门的报警电话,值周领导和教师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校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校园周边乱设摊点违规经营、学校门前乱停乱放车辆、有人在校门口向学生出售食品以及有人进入校园寻事闹事及不法分子欲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消除校园周边各种安全隐患。

六、在校园内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主题班会,校园广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七、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本校的矛盾纠纷及突出问题,快速反应,正确疏导,认真调处,高度重视群众和家长来访。学院要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作为维护学校及周边稳定,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把矛盾纠纷尽量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八、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以及各类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敢于同坏人巧妙斗争,掌握正确的维护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九、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建立突发事件救护队,高度警觉,随时出动。

 

2024年6月1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的信息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接入校园网的一切用户。

第三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院和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传法轮功邪教思想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九)损害国家机关和学院信誉的;

(十)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和学院规定的。

第五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管理系统的;

(二)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系统功能进行删改、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删改、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和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

第六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 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查处通过校园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校园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校园网络的运行安全;

(三)对接入校园网的集体和个人用户进行审查、登记;

(四)负责对校园网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实时监控网上含有本办法第四条内容的有害信息;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含有本办法第四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八条 校园网的用户开户及账号管理应遵守《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校园网管理细则》第七、八、九条之规定。对使用公共帐号的用户,各部门应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以利公安机关和学院网络信息中心的查询。

第九条 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应配合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检察机构追踪和查处通过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学院门户网站、各单位子网站上发布的各类信息、资源和服务等应遵守《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校园网管理细则》第四、十三~十七条之规定。

第十一条 凡有用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四、五条者,学院网络信息中心要及时向学院领导和有关安全部门报告。

有下述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12个月内停止入网的处罚。

(一)未经学院网络信息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校园网的;

(二)未经学院网络信息中心批准,接入校园网进行网络代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三)对使用公共账号的用户,未建立使用校园网登记制度的;

(四)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五)未经学院网络信息中心批准,利用校园网私自承办面向校外单位和个人的互联网络培训和使用服务的;

(六)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4年3月1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加强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科学应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确保校园网络与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校范围内自建自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尤其是校园网主干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协同工作,科学处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 

(一)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分类

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依据发生过程、性质和特征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类:

1.网络攻击事件:校园网络与信息系统因病毒感染、非法入侵等造成学院网站或部门二级网站主页被恶意篡改,应用系统数据被拷贝、篡改、删除等。

2.设备故障事件:校园网络与信息系统因网络设备和计算机软硬件故障、人为误操作等导致业务中断、系统宕机、网络瘫痪。

3.灾害性事件:因火灾、雷击、地震、设备被盗、非正常停电等外力因素导致网络与信息系统损毁,造成业务中断、系统宕机、网络瘫痪。

4.信息内容安全事件:利用校园网络在校内外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组织非法串联、煽动集会游行或炒作敏感问题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等。

(二) 网络与信息安全分级

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依据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级:

I级(特别重大):学院网络与信息系统发生全校性大规模瘫痪,对学院正常工作造成特别严重损害,且事态发展超出学院控制能力的安全事件;

II级(重大):学院网络与信息系统出现全校性瘫痪,对学院正常工作造成严重损害,事态发展超出网络信息中心控制能力,需学院各部门协同处置的安全事件;

III级(较大):学院某一区域的网络与信息系统瘫痪,对学院正常工作造成一定损害,网络信息中心可自行处理的安全事件;

IV级(一般):某一局部网络或信息系统受到一定程度损坏,对学院某些工作有一定影响,但不危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安全事件。

四、组织机构

(一)学院成立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全面负责和统一指挥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信息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公室、教务与学籍管理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中心、对外联络与发展处、网络科技开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 网络信息中心作为学院信息化建没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园主干网络与主要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负责对学院其他部门主管的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指导和督促,必要时网络信息中心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技术处理。

五、预防措施

(一)按照《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对校园网络通信平台、应用平台和信息系统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

(二)建立健全安全事件预警预报体系,严格执行校园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常年坚持校园网络安全工作值班制度。加强对校园网络与学院网站等重点信息系统的监控和安全管理,做好相关数据日志记录,确定合理规则,对校园网络进出信息实行过滤及预警。实行信息网上发布审批制度,对可能引发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信息,要认真收集、分析、判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及时防范处理并逐级报告。

(三)做好服务器及数据中心的数据备份及登记工作,建立灾难性数据恢复机制。

(四)特殊时期,根据学院要求和部署,网络信息中心进行统一安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校园网络和信息系统采取加强性保护措施,对校园网络通信及信息系统进行不间断监控。

六、处置流程

(一)预案启动

发生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后,网络信息中心和突发安全事件的信息系统建管部门应尽最大可能收集事件相关信息,鉴别事件性质,确定事件来源,弄清事件范围,评估事件带来的影响和损害,确认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等级,并参照下述响应机制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二)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机制

III级或IV级突发事件响应:网络信息中心和突发安全事件的信息系统建管部门自行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报分管校领导。

II级突发事件响应:网络信息中心立即上报分管校领导和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进行应急处置。

I级突发事件响应:网络信息中心立即上报分管校领导和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再上报至汉中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由地方公安部门会同我院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同时将事故及处理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2.应急处理方式

根据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分类采取不同应急处置方式。

(1)网络攻击事件:判断攻击的来源与性质,关闭影响安全与稳定的网络设备和服务器设备,断开信息系统与攻击来源的网络物理连接,跟踪并锁定攻击来源的IP地址或其它网络用户信息,修复被破坏的信息,恢复信息系统。按照事件发生的性质采取以下方案:

病毒传播:及时寻找并断开传播源,判断病毒的类型、性质、可能的危害范围;为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保护健康的计算机,必要时可关闭相应的端口,甚至相应楼层的网络,及时请有关技术人员协助,寻找并公布病毒攻击信息,以及杀毒、防御方法。

外部入侵:判断入侵的来源,区分外网与内网,评价入侵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对入侵未遂、未造成损害的,且评价威胁很小的外网入侵,定位入侵的IP地址,及时关闭入侵的端口,限制入侵的IP地址的访问。对于已经造成危害的,应立即采用断开网络连接的方法,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

内部入侵:查清入侵来源,如IP地址、所在办公室等信息,同时断开对应的交换机端口,针对入侵方法调整或更新入侵检测设备。对于无法制止的多点入侵和造成损害的,应及时关闭被入侵的服务器或相应设备。

(2)设备故障事件:判断故障发生点和故障原因,迅速联系IT运维公司尽快抢修故障设备,优先保证校园网主干网络和主要应用系统的运转。

(3)灾害性事件: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保障数据安全和设备安全。具体方法包括:硬盘的拔出与保存,设备的断电与拆卸、搬迁等。

(4)信息内容安全事件:接到校内网站出现不良信息的报案后,应迅速屏蔽该网站的网络端口或拔掉网络连接线,阻止有害信息的传播,根据网站相关日志记录查找信息发布人并做好善后处理;对公安机关要求我院协查的外网不良信息事件,根据校园网上网相关记录查找信息发布人。

(5)其它不确定安全事件:可根据总的安全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咨询信息安全公司或顾问。

(三)后续处理

1.安全事件进行最初的应急处置后,应及时采取行动,抑制其影响进一步扩大,限制潜在的损失与破坏,同时要确保应急处置措施对涉及的相关业务影响最小。

2.安全事件被抑制后,通过对有关事件或行为的分析结果,找出问题根源,明确相应补救措施并彻底清除。

3.在确保安全事件解决后,要及时清理系统,恢复数据、程序、服务,恢复工作应避免出现误操作导致的数据丢失。

(四)记录上报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向校领导和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并在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好完整的过程记录,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保存各相关系统日志,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五)结束响应

系统恢复运行后,网络信息中心对事件造成的损失、事件处理流程和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总结,对响应流程、预案提出修改意见,总结事件处理经验和教训,撰写事件处理报告,同时确定是否需要上报该事件及其处理过程,需要上报的应及时准备相关材料;属于重大事件或存在非法犯罪行为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报案。

七、保障措施

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是一项长期的、随时可能发生的工作,必须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一)队伍保障

重视信息系统安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和技术水平,确保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过程和重建工作中技术人员的在岗与防护能力。

(二)技术保障

重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升级换代,重视网络安全整体方案的不断完善,加强技术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聘请信息安全顾问为应急处置过程和重建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资金保障

网络信息中心应根据校园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申报网络与信息系统关键设备及软件的运行维护专项资金,提出本年度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设备和工具所需经费,学院将其纳入年度财政综合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四)安全培训和演练

举办教职工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对教职工和学员的计算机操作、信息技能、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预防意识和简单应急处置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事故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和有效。

八、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3月1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管理办法

湘院字﹝2024﹞0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和生源组织(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国家和省以及相关政策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合作办学院校监督下,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合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与省内外高校合作开展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

第二章 组织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院按照“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分片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招生工作。

统一管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筹协调招生工作,统一制定招生办法、招生简章,其招生简章必须按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合作办学院校备案。

部门负责: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招生相关工作,对各片区招生组进行业务指导、监控招生行为和处理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等。

片区实施:各驻外办事处(片区)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要求及驻外办事处(片区)实际,协助学院具体实施招生宣传、生源发动、咨询、接待等各项工作。各驻外办事处(片区)招生点负责人对该片区招生工作负责。

第三章 专业及计划管理

第五条 招生专业由合作办学院校统一申报,各驻外办事处(片区)每年四月前要根据自身情况,将年度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院汇总。

第四章 招生宣传与咨询

第六条  各驻外办事处(片区)必须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招生宣传并组织生源。由学院统一印制招生简章,统一对外宣传。

第七条  各驻外办事处(片区)不得自行印制招生宣传资料,不得委托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生源,不得未经成人高考录取擅自招收各种形式的成人函授教育学生。

第八条  各驻外办事处(片区)招生人员必须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要求组织招生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者,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院核发统一印制的招生人员工作证。取得“招生人员工作证”者,方可参与当年的招生活动。

第九条 招生宣传人员要学习并掌握各项招生政策,了解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规定、招生专业基本情况和成人高考报考程序、考试要求等,通过现场和电话答疑等形式为考生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章 录取和缴费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由学院配合合作办学院校进行,严格按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其录取结果等信息及时对外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当年合作办学院校的成招录取政策和上线生源情况,制定录取工作实施方案,并依照各省招生办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院视招生情况和计划完成情况,可按省招生办和合作办学院校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录取。

第十二条 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再改录其他学院,原则上不得更改所学专业。录取过程中,如确有考生自愿放弃录取的,由考生本人提出退档书面申请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各片区招生点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单位公章报合作办学院校审批后,予以退档处理。退档考生原则上不得恢复录取。

第十三条 凡第一志愿报考医卫、农、林、水专业的考生,在生源不足时,可根据各地省招生办的政策适当降分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院统一领取和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将招生宣传材料、录取花名册等资料一并交给合作办学院校。

第十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杂费,由计划财务处通知学生直接交合作院校。任何部门(任何个人)无权代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杂费,严禁捆绑收费、搭车收费。

第十六条  各驻外办事处(片区)须及时按学院和合作办学院校有关要求和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学院将根据各片区招生点的缴费情况发放收款收据和录取通知书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的招生任务以及业绩考核浮动工资、招生绩效奖金标准等按照《工作人员招生与经营工作考核实施条例》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具体招生录取、收费等操作程序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规程》进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院和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2022年6月1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规程

湘院字﹝2024﹞018号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100044488656XR,学校代码9243060088)是经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由长沙市教育局主管的一所学院,创办于1995年(湘教函[1995]94),学院下设有: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教务与学籍管理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中心、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中心、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对外联络与发展处、网络科技开发处(湘三联现代远程自考助学学习平台)等内设机构,现有教职员工81人,其中专职教职员工32人,兼职(主讲)教师49人(主讲教师全部由高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在籍学生5352人。

学院始终秉承“励志图强、科学创新”的校训,先后为国家培养了10多万名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多年被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为先进单位。

自创办以来,学院坚持“以德治校、特色立校、质量强校、科研兴校”的办学理念,坚持“以育人为己任,以质量为生命,以特色为品牌”的办学宗旨,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精神和自身的优势,积极调整办学方向、思路,先后报请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了西南大学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校外教学点(原西南大学湖南函授站,批准时间:2001年3月,文号:湘教高函证字 [010094]、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校外教学点(原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湖南函授站,批准时间:202009年3月,文号:湘教高函证字[A11714])、湖北民族大学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校外教学点(原湖北民族大学湖南函授站,批准时间:2004年3月,文号:湘教高函证字[01010051]);经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登记证编号:202302012)设立“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现已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办学格局,并开设了小学教育、教育学、汉语言文学、法学、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电子商务、财务管理、金融管理、保险学、投资学、会计学、食品质量与安全、茶学、农学、水产养殖学、畜牧兽医、动物医学、城乡规划、视觉传达设计、建筑工程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土木工程、工程管理、数字媒体应用技术、旅游管理、电子商务、机械制造与自动化、电气自动化技术、采矿工程、测绘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学、工程造价、护理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学、针灸推拿学、药学、中药学、康复治疗学等80多个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

为了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根据合作办学单位的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依托合作办学大学的优质资源和本校的教学设施,培养包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涉及每个考生的切身利益,要树立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全心全意为考生服务的思想,切实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西南大学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校外教学点、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校外教学点、湖北民族大学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校外教学点等大学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负责制定招生录取与操作程序,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合作办学单位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工作,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工作,协助合作办学的大学做好成人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规定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

2.制定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和招生方案;

3.科学合理地设定招生专业,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市场调查和预测,及时调整专业,力争专业结构日趋完善,架设起多层次、多类别、多学科的招生立交桥,最大限度满足考生不同需求;

4.招生办不断拓宽宣传渠道,积极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扩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意义、作用的宣传,加大国家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政策、规定和办法的宣传,加大我院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优势、办学成果和招生专业等的宣传,积极争取生源;

5.招生办进一步规范招生,按照联合办学单位的要求做好招生宣传工作,要求招生内容做到真实、准确,明确具体学生详细地址、专业名称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和以个人承包形式对外招生和宣传;招生宣传材料必须分别报联合办学单位的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备案。

6.根据联合办学单位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进行省内外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

7.对录取的成人新生进行复查;

8.协助省外联合办学单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特殊情况可向联合办学单位申请承担录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有关文件与精神执行。

第四章 报名办法

第六条 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进行招生。未向社会公布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按各省考试院要求完成报名。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文件,协助联合办学单位做好录取工作。

我院根据联合办学单位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录取人数。录取时,根据生源质量及数量向联合办学单位申请,进行招生计划调整。

第六章 毕业待遇

第八条 我院在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由联合办学的大学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电子注册并上网。本科毕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由联合办学的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 依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杂费,由计划财务处通知学生直接交合作院校。任何部门(任何个人)无权代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学杂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联合办学的大学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联合办学的大学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程其解释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中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4年3月1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前置资格待查的相关说明和处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专升本学生前置专科学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真实;

二、经国家教育部认可,属国民教育系列;

三、专科学历毕业时间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高考)报考之前;

四、专科学历身份信息与本科录取信息一致。

如果以上四条均符合,仍显示“前置资格待查”,请通过复查的办法完成学历审核。

一、关于“前置资格待查”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依据专升本学籍、学历数据中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在教育部学历数据库中查找前置学历,由于以下几种情况可能无法查找对应学历数据,则标识为前置资格待查:

1.教育部掌握的学历数据最早从1991年开始,之前的学历无法查找;

2.1991-2001年的学历数据中,并未采集身份证号,无法用身份证号进行学历数据匹配;

3.学生在专科毕业之后、本科入学之前修改了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4.报送学历注册数据时出错,导致本专科的姓名、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不一致;

5.学生持有的前置学历证书国家不认可;

6.其他特殊情况。

二、复查方法

1.学生主动复查

学生本人注册学信档案,绑定自己的前置学历,平台次日凌晨自动清查。基于学信档案的清查,有两点要求:

(1)学生注册学信档案时,需使用专升本录取数据中的姓名及身份证号;

(2)学生绑定的学历信息中出生日期应该与专升本录取数据的出生日期一致。

2.学生进行学历认证(省学历认证中心)

认证所需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专科学院录取花名册、毕业生登记表、学籍表(成绩表)

说明:以上涉及证明原件的材料,在审核后均可当场返还。

三、特别说明

1.复查通过的学生纳入在校生统一管理,资格待查的学生由于没有取得正式学籍,不视为在校生,不能毕业,更不能注册学历。

2.毕业证书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才可办理学历认证。

(1)姓名不一致:

毕业后更改姓名:公民姓名变更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

毕业时学院写错姓名:学院证明(证明为当时填写错误,并承认是同一个人)

(2)出生日期或身份证号不一致:

毕业后更改过身份证号:公民身份变更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

毕业时学院写错出生日期或身份证号:学院证明(证明为当时填写错误,并承认是同一个人)

3.如果已在其他代理机构申请学历认证,则无法在省学历认证中心再次申请或复议。

四、本办法适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的学生遵守并执行。

 

2024年6月30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线下考试管理规定

湘院字﹝2024﹞019号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性,根据《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安排

  第一条 课程考核由教务与学籍管理处根据院校的要求统一安排,考生考试采取线上和线下两种考试方式进行。

  第二条 考试时长60—120 分钟。任课教师可结合课程特点,选择闭卷、开卷、口试、写课程小论文等考核。

  第三条 补考分正常补考和离校生补考。在校期间每学期可有一次正常补考。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缺考课程、缓考课程及其它经批准可予补考的课程,准予正常补考。正常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前七周内进行。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者,按缺考处理,不予安排该课程的正常补考,成绩以“缺考”记载。

  第四条 未能如期毕业的学生离校后有 6 门(含 6 门)以下课程不及格的,可在离校 3个月后一年内向教务与学籍管理处提交补考申请,经批准后安排离校生补考。该次补考是学生最后一次补考,逾期不申请者视为放弃补考机会,不再安排补考。

  第五条 补考不接受缓考。补考作弊者,不再安排补考。

  二、考场管理

  第六条 线下考试考生需在开考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保持安静,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隔位就坐。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七条 线下考试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考试时,将证件放在自己桌面的左上角。持无效证件或迟到 30 分钟者,监考老师可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做好考场记录。教务与学籍管理处依据考场记录安排其参加正常补考。

  第八条 线下考试考生考生在闭卷考试时,除必要的文具外,不得将其它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如书籍、笔记本、参考资料、计算器等)带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的,需在开考前集中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

  第九条 线下考试考生在考试期间不得使用任何电子通讯工具。已带入考场的,须在考试前关机或将手机调至无声状态,并不得放置在桌面上。

  第十条 线下考试考生考试发卷后 15 分钟内,考生对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如试题字迹模糊不清、试卷分发错漏缺页等情况,可举手示意,请监考老师处理。15 分钟后,原则上监考老师不再答复处理。

  第十一条 线下考试考生考试期间,考生不得自行互借文具用品;确需借用,需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代为借还。开卷考试根据试卷上注明,可以查阅规定的参考资料,但不得抄袭、互相讨论或请人代答试卷,不得交换与该门课程考试有关的任何材料。

  第十二条 线下考试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开考后考生不得随意离开考场。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可交卷离场;凡离开考场者视为交卷,不得再进入考场。试卷、答案及草稿纸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第十三条 线下考试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卷完毕的,需将考卷翻转放在桌面上,并举手示意请监考老师收卷后方可离开。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考试结束前 5 分钟内不受理提前交卷。

  第十四条 线下考生考试监考老师宣布考试结束时间已到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然后迅速起立离场,由监考老师收集试卷(包括草稿纸)。不得拖延不交或将试卷带离考场。

  第十五条 线下考生考试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经教务与学籍管理处批准,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六条 线下考生考试监考老师需遵守监考规定,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不得使用手机;不得阅读书报或与其他监考教师聊天;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职守。考生如发现监考老师有舞弊行为或违反《监考守则》的情况,可在考试结束后向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如实反映。

  三、 线下考生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线下考生考试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

  1.考试开始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按指定座位入座或未按监考教师要求调动座位。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考试开始后,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违规传递考试信息;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互换试卷;

  (5)请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

  (6)携带手机或者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的;

  (7)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8)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对犯有上述第(1)款行为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对犯有上述第(2)、(3)款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对犯有第(4)款行为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的处分;对犯有第(5)至(7)款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对犯有第(8)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安排正常补考。

  3.学生参加国家、省市各类考试有作弊行为的,除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外,亦须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八条 线下考生考试监考教师发现考生有作弊企图时,应及时提出口头警告,或调动该生座位;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时,应当场取证,没收作弊物证,核实后必须由两名监考教师联合签名确认,并立即取消该生考试资格,将该生学号、姓名、班级、作弊过程详细情况填入《考场登记表》,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将作弊物证和书面说明材料报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备案和处理。

  四、线下考试学生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发文之日起 15 日内,向风控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风控中心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限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五、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线下考试考生,从 2024 级起执行,由教务与学籍管理处负责解释。

 

2024年3月1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线下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湘院字﹝2024﹞020号

 

为维护考试管理秩序,促进优良学风、校风形成,提升我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学生在考试中违纪和作弊情况的认定及处理规定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论处,给予警告处分:

1.闭卷考试中,不按规定摆放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题、计算器等物品者;

2.开考后未关闭通信工具者;

3.企图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被及时制止而未实现者;

4.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者;

5.在考场外大声喧哗经制止无效者。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藏匿、夹带、查看、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答卷等物品或内容被发现初犯者;

2.故意把答卷或写有答案的字纸移近到相邻考生处被发现者;

3.考试中间交头接耳初犯者;

4.未经允许离开考场者。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

1.藏匿、夹带、查看、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答卷等物品或内容被发现重犯者;

2.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经警告后有重犯者;

3.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者;

4.有交头接耳行为已经严重警告仍不改正者;

5.在考场内以借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收有关答题内容者;

6.在考试中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教学内容和考试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7.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不听劝阻者;

8.擅自将试卷带离考场者。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论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严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贿赂考试工作人员;

3.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或者其他未按规定取得考试资格的行为;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5.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且监考教师多次劝阻无效者;

6.在校期间有二次作弊行为者。

第二条 作弊成绩处理

(一)考试作弊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记载表上注明“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或重考。

(二)阅卷过程中如发现答卷雷同,视为作弊,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三)在补考(重考)中作弊与正常考试中的作弊同等处理。

第三条 附则

(一)其他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二)学员对学院做出的有关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提出申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三)本办法适合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与高校合作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班所有学生遵守并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与学籍管理处负责解释。

 

2024年3月1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100044488656XR,学校代码9243060088)是经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由长沙市教育局主管的一所学院,创办于1995年(湘教函[1995]94),学院下设有: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教务与学籍管理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中心、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中心、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对外联络与发展处、网络科技开发处(湘三联现代远程自考助学学习平台)等内设机构,现有教职员工81人,其中专职教职员工32人,兼职(主讲)教师49人(主讲教师全部由高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在籍学生5352人。

自创办以来,学院坚持“以德治校、特色立校、质量强校、科研兴校”的办学理念,坚持“以育人为己任,以质量为生命,以特色为品牌”的办学宗旨,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精神和自身的优势,积极调整办学方向、思路,先后报请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了西南大学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校外教学点、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校外教学点、湖北民族大学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校外教学点。现已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办学格局,并开设了、教育学、汉语言文学、法学、公共事业管理、电子商务、财务管理、动物医学、城乡规划、视觉传达设计、木工程、工程管理、数字媒体应用技术、旅游管理、电子商务、机械制造与自动化、电气自动化技术、采矿工程、测绘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学、工程造价、护理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学、针灸推拿学、药学、中药学、康复治疗学等80多个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 2019)20 号)和合作院校(主办院校)的文件精神,为做好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工作,确保考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防范考试风险,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湖南考点考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由合作院校(主办院校)相关领导和我院院长担任;

副组长:2人(待定)

组员:若干人(待定)

巡考:若干人(待定)

主考:由合作院校(主办院校)相关领导和我院院长担任;

监考:若干人(待定)

保密:2人(待定)

保卫:2人(待定)

办公室(后勤保障):若干人(待定)

工作职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负责考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保障,制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各合作院校(主办院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湖南考点设在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务与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二、考试对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自考助学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含港澳台学生)拟申请学士学位者均可参加报名考试。

三、考试形式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采用笔试方式进行。

四、考试时间及报名方式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按照合作院校(主办院校)安排的时间执行。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愿网上报名参加,网上打印准考证。具体报名与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五、考点安排

湖南省内原则上仅在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设置一个考点,湖南省内各地区的学生统一到长沙参加考试。

六、考试命题与阅卷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命题由合作院校(主办院校)组织专家制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大纲,并命题、阅卷。

七、考试纪律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局、合作院校(主办院校)以及我院的有关考试规定,严肃处理违纪作弊行为,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继续教育学院承担考试主体责任,全程负责考务管理和考试纪律。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2024年4月6日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确保我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期间各类突发事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得到处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考试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我院考生能安全、顺利地完成考试,根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暂行)》、《湖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国家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合作院校(主办院校)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我院和合作院校(主办院校)相关领导担任,其机构人员由党政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与学籍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组  长:由院长和合作院校(主办院校)相关领导兼任

副组长:2人(待定)

组  员:5至7人(待定)

成  员:5至7人(待定)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办公室正副主任分别由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有关部门、考生按时间按地点到达规定考场;安排监考老师、学生开展相关考场偶发事件处理补救工作;根据事件性质,报请省级领导小组迅速采取紧急措施;对本校的考试期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进行督察指导。

二、应急处置原则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应急管理工作规律,符合成人学位外语考试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指挥,系统联动。学院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遵循发现问题,即时上报;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的原则,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三)应急状态期间,校级领导小组各成员必须保证通信网络畅通。学院各部门及监考老师都应当服从校级领导小组为处理突发事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维护应试人员权益。

三、应急处置程序

(一)发生突发事件时,考务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控制现场,保护证据,并第一时间上报考点办公室。

(二)考务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值班工作人员应当详细记录,立即呈报校级领导小组;校级领导小组应及时报告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并按照省级领导小组的要求进行应急处置,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四、突发事件类型及其处理措施

(一)试卷接送安全事件

(1)安排专车和熟悉路况的司机接送试卷,开车前要认真检查车况,行车过程中保持慢速、平稳,确保试卷运输安全、顺利;

(2)随车接送试卷的人员,安排主考助理、考务专干等,运输途中坚决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高度警惕,严格防范,杜绝试卷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3)严格要求工作人员在试卷搬运,尤其是监考人员在试卷交接流转环节做好试卷防污、防水处理。

(二)保密室发生钥匙遗失或失窃、密码锁具的密码泄漏或遗漏等事故情况的处理

(1)若在考试半天前,须立即报告,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全体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考试保密工作人员,在公安部门协助下,保卫处和教务处检查核实是否发生试卷保密安全事故。如确认没有发生保密安全事故,经主考学校批准后,组织保密室负责人和保密员,在保卫处监督下,实施更换机械锁具、重设密码锁开锁密码等补救措施。

(2)若在考试开始前分发试卷时,出现以上突发情况,在按前款规定处理的同时,由我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指挥,在场值班巡逻的保卫处工作人员监督,实施锁具破坏技术措施,开启保密铁柜,保证安全、及时将试卷发出。

(三)保密室若发生火灾事故情况的处理

在保密室使用期间遭遇爆炸、纵火等事故时,应及时报警,迅速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涉火人员必须提交火灾原因的书面报告。

 (1)火灾发生后,保卫处应及时组织“学校安全消防队”进行灭火,控制火情。

 (2)火势比较大,靠学院自己的力量难以扑灭,应立即拨“119”报警。

 (四)考试安全事件

  此类事件主要指严重妨害考试正常进行、危害考试公平公正的事件,如扰乱考场秩序、有组织作弊等。

处置原则: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事态恶化,将可能出现的事件及时化解;按照新修改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厉处理各类作弊事件。

处置措施:及时解释疏导,稳定有关人员情绪,防止事态蔓延扩展;依照有关规定迅速对闹事者分类处理,尽快恢复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事态严重时立即报告省学位办,提出处理意见,请求指示。

五、应急处置的责任

发生突发事件时工作人员擅离岗位的,发生突发事件后隐瞒不报或者报告不实的,发生突发事件后处理不及时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应当根据情节和后果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2024年4月10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监考人员工作守则

 

一、监考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监考工作,自觉维护考场秩序,制止考试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规范进行。

二、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到教务与学籍管理处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统考和学位外英考试另作要求)。考试结束后,填写考场记录单并交至教务与学籍管理处。若无任课教师参与监考,须将答卷完整交回教务与学籍管理处。

三、发卷前,监考人员应安排考生隔列单人单坐;若座位不够,无法隔列的,也应尽可能分散坐开,并做到前紧后松,避免挤坐在教室后排。除开卷考试外,要确保考生桌面上和抽屉内均没有书籍、笔记本等作弊嫌疑物件。

四、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为考生作弊提供任何便利,不准在考场内拨打或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如遇特殊情况需离开考场,必须向教务与学籍管理处提出申请,待临时监考人员到场后方可离开。

五、认真监考,及时制止考生擅自离开座位、讲话、抄袭、交换答卷等作弊行为。将违纪考生的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收缴其试卷,收缴违纪证据,并将其附在考场记录单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可以直接逐出考场,并及时报告巡考处理。

六、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做好必要的服务工作,努力维护考场正常秩序。

七、凡被巡考察实不能履行监考员守则者,违反上述3、4、5款者,均视为不能胜任监考工作,取消其以后的监考资格;情节严重者,依照国家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处理。

八、考试结束后,记录考场情况与缺考人数,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交教务与学籍管理处。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与学籍管理处负责解释。

 

2023年4月1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湘院字﹝2024﹞023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经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新生入学规定,办理缴费注册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到我院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而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教育厅以及主办院校的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确认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已注册的在籍新生,应填写有关表册,建立学籍档案,所填写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必须与成人高考报名时所填的电子数据一致。在籍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信息核对,如学籍信息与学生提供的信息不符的,按《变更入学信息暂行规定》处理。

第五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再恢复学籍。

三、升级与重修

第六条 学生修完该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均已及格者(含该学年内安排补考且及格的课程),准予升级。

第七条 学生离校时,仍有课程不及格,可在离校一年内向教务与学籍管理处申请重修一年,重修生需缴纳一年学费,教务与学籍管理处为重修学生所有不及格课程安排跟班修读,因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需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的,由教务与学籍管理处为学生指定内容相近、教学要求相当且该生以前未修的课程进行修读,学生修满一年后,所有课程均已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修读课程不及格的可参加一次补考,如仍不及格者,发结业证书。

四、休学与复学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2. 因学生本人生活、经济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3. 因工作调动一段时间内不能继续学习,经工作单位出具证明者。

第九条 办理手续时须先向教务与学籍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并缴纳当年学费,经批准方可视为休学。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考试,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复学。因特殊情况,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继续休学一年,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于开学一周内,持原休学申请表,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学生以新转入班级的教学计划为准,休学前已修及格的课程与新教学计划相同可申请免修,未修课程须补修。凡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编入原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学习费用及有关要求等均按新班规定办理,方能复学。

第十一条 学校规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学籍延长三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等)完成学业。逾期未完成学业的做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期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 2 年,服役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最长修学年限。

五、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缴费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5.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的;

6. 其他原因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

第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由教务与学籍管理处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注销学籍,不得复学。

六、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五条 因故确需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必须事先经原就读学校同意,按同批次、同层次、同科类、同形式及专业相近的原则,经学校领导审批,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后,才能转入我院相应班级学习。原就读学校所取得的与我院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成绩有效。

第十六条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审核,院领导同意后,报主办院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学习困难者,可申请转专业(毕业班除外)。转专业原则上同科类(或相同考试科目)的专业才能互转。要求转专业者须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领导审批。转专业后,已修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考),未修课程须补修。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七、毕业与结业

第十八条 具有我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及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经考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院报至主办院校,由主办院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离校时,仍有课程不及格的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准予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的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以后不再安排补考,也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而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出具已修课程的成绩证明。学习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一条 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学生本人须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的,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可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毕业档案由学校密封之后和毕业证一起发放给学生,学生不可以拆开密封条,由学生本人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学生应尽快将本人毕业档案送交给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与学籍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与学籍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送学校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处理的学籍问题,一律不再改变。

                                        

                                        2024年9月1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监控运行条例

 湘院字﹝2024﹞0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质量是学院的生命线,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直接关系到我院的生存与发展。建立科学、规范、系统、有效的教学质量监控和管理体系是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保证之一。为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实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特制定《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监控运行条例》。

第二条  监控体系是对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实行全面系统监控,并以教学质量监控为重点建立起来的科学、规范的组织运行机制。监控体系主要是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学生的学习状态和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院肩负着依托学院教育资源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的重任。因此,必须从学院发展的全局出发,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整合一切办学资源,切实履行教学组织管理职责,全面实施专业培养计划,努力形成人才培养特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灵活办学方略,更好地为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发展需求服务。

第四条  教学质量监控的目标是质量控制体系的前提,又是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也是教学质量管理的基础。在教学质量监控中,采用具有整体性、全面性、层次性、相关性、动态性、统一性等特点的系统分析方法,将监控内容、方法(线上与线下考试)、机构、标准加以整合,构成一个封闭而通畅的回路,从而保证质量监控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具体负责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实施。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过程中影响教学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评估、审议、指导;

(二)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质量监控等各环节的制度建设;

(三)审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四)建立教学奖励机制,表彰和表扬教学质量优秀教师;

(五)组织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改革的课题申报与研究;

(六)负责教务、考务、教学指导书的组织编写以及配套的规划建设工作。

第六条  教学评估督导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监控手段,主要负责课堂教学情况和各项教学实践环节检查,提出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以及改进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学院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教学改革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章 教学质量监控的主要环节与基本要求

第七条  在教学活动中,对影响教学质量的基本要素进行的监控,主要包括:教学计划、教学资源、教学管理、教师队伍、教学效果等方面。

第八条  教学计划的监控。教学计划是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进行各种教学活动的准则和依据。教学计划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直接影响到教学质量的高低。要使教学计划科学可行,就必须根据培养对象和目标对教学计划的课程体系进行整体优化,强调因材施教。在课程设置方面,既要考虑学生的现实基础,又要达到本专业教育的基本要求,还要兼顾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合理设置公共课、基础课与专业课的比例,合理安排课程内容,增加选修课,拓宽学生知识面。

第九条  教学资源的监控。教学资源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教学基础设备的完善、经费投入的保障都是教学质量提高的必需条件。校外学习中心应提供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符合教学要求的场所及其他教学、实验、实训所需的条件。

第十条  教学管理的监控。教学管理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它包括管理队伍、规章制度、教学过程、学生管理等多方面。应充分重视教学管理队伍的建设,建立教学管理人员目标管理机制;重视教学过程中为学习者提供课程指导、答疑、讨论等双向沟通和对教学的反馈;鼓励师生之间的交流和同学间的协作学习,激励学生的学习动机,培养优良学习风气,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重视深入调查教与学两方面情况,广泛、及时地收集教学信息,正确把握实际教学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作为加强教学宏观管理的依据;通过制定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评定课堂教学优秀奖等措施,规范教学和鼓励教学工作者,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教师队伍的监控。教师队伍是教学质量提高与保证的支点,应建设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起主导作用,要对教师的课前准备、课堂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成绩考核等教学过程进行全面的监控,其中,课堂教学是监控的重点。应通过制定《教师工作规范》等制度来科学规范教学行为,使教师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把主要精力集中于教学,不断改进工作,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第四章 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体系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体系由教学管理系统和教学评估信息系统构成。

第十三条  教学管理系统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院和相关院系组成。主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教学日常决策,教务与学籍管理处代表学院全面负责教学管理,具体组织落实教学任务,相关院系执行教学任务,负责教师管理和指导,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教学评估信息系统由教学督导活动完成。主要由教学督导制度、干部教师听课制度、学生评教制度、毕业生跟踪制度组成。

(一)教学督导制度。学院教学督导对学院重大教学工作实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议、指导。通过对教学状况、教学环境、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运行情况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督促及时解决。教学督导员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

(二)干部教师听课制度。建立干部定期听课制度,使干部深入教学一线,倾听师生意见,及时了解教学情况,发现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教学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教师听课制度,使教师之间相互观摩、切磋教艺、交流经验,共同促进教学水平提高。

(三)学生评教制度。建立学生评教制度,使学生直接参与教学检查与评估,给学生以更直接的途径向学院反映教学情况,并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学院的管理和教学更加贴近学生、贴近实际。

第十五条 教学评估系统。由学院教学督导负责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评议、审核和咨询。包括:课堂教学效果评估、专业与课程评估、学生学习评估、课程考试评估、实践教学评估、教学管理工作评估、毕业生社会评价跟踪调查评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评估。通过这些评估收集相关教学质量的各类信息,为学院的教学管理与决策服务。 

第五章 教学质量主要评估指标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效果评估指标:

(一)教书育人:备课充分,为人师表,能严格要求学生;

(二)教学内容:授课及课件内容丰富、充实,概念准确,联系实际,有一定创新内容,文字、图像清楚;

(三)教学方法与手段: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吐词清楚,板书规范,详略适当,讲解生动,辅助教学手段适当;

(四)教学效果:课堂讲授感染力强,能调动学生听课积极性,课件清晰,师生交流便利,听众印象深,易接受,易懂。

第十七条  课程考试评估指标:

(一)命题:是否符合大纲要求、题型分布是否合理、难易程度、分量、格式;

(二)考试的组织:试卷管理、考场管理(线上与线下)、考场纪律、监考守则、考场规则(线上与线下考试)、舞弊处理;

(三)试卷评分:评分标准、评分综合成绩、成绩分布、综合成绩单(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

第十八条  其他有关教学评估指标:

一、教学组织

(一)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

(二)按要求和规定做好兼职教师的选聘工作;

(三)检查自聘教师“自学指导书”的编写,并能按时发给学员;

(四)教学安排、教学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

(五)查看学生在线上学习平台的登录次数、学习时长、提出问题的多少等。

二、考务管理

(一)考风考纪;

(二)考试的组织管理。按规定布置考场;监考人员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及时防范和处理各类违纪事件;

(三)协助统考、抽考的有关工作;

(四)按规定安排重修、补考考试;

三、成绩管理

(一)按时登录成绩,报送原始成绩单;

(二)按时移交符合要求的各类表格。

四、学位证办理

(一)学位外语报名与考试的组织;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学位申报;

(三)做好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核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授予学士学位本科生有关信息材料;

(四)协助校学位办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与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合西南大学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校外教学点、湖北民族大学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校外教学点、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校外教学点以及高等学历教育自考助学班所有的学生遵守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3月1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成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湘院字﹝2024﹞025号

 

一、总 则

为了规范学生成绩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院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成绩考核

第一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1.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考核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衡量学生的实际学业水平。各门课程均须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考核。

2.操行方面,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对学生在政治思想等方面的表现,在毕业前进行综合鉴定。

第二条 各门课程考试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查)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其中,期末考试(查)成绩占 60—70%,平时成绩(包括出勤、作业和平时测验等)占 30—40%。考试和考查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法。

第三条 分两个学期(或两个学期以上)授课的课程,每个学期必须进行考试,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课程总评成绩。如属考查科目,则按一门课程记载总评成绩。

第四条 学生每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须进行补考。补考一般于下学期开学后七周内进行,补考不能申请缓考,补考成绩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如无故不参加补考,按补考旷考处理。

第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出具有关单位的证明(病假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供任职单位证明),教务与学籍管理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及考试后才履行手续者,作旷考论。缓考者参加该课程的第一次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记分;如成绩不及格,离校一年内可再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记入第一次补考成绩栏。

第六条 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作“缺考”处理,考试成绩按“0”分记载,且注明“缺考”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本人申请,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同意,离校一年内可再申请补考一次。

第七条 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按“0”分记载,且注明“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如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同意,离校一年内可再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作弊者,补考成绩以“补考作弊 0 分”入册,不得再参加补考。

第八条 学生在国家承认学历的班级中,已修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与教学计划相同的课程,可于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向教务与学籍管理处提出书面免修(考)申请,经审核批准者,予以免修(免考)。学生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必修课程总数的 1/4(含 1/4)。

第九条 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 1/3 者,取消其本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经假期自学补修后,在第二学期初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只能参加离校补考。从事特殊行业(如远洋、野外)或具有特殊情况(如残疾)的学生不能坚持听课而又有较强自学能力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教务与学籍管理处批准,可免于参加部分教学活动(不包括实验、作业、实习、课程设计、考核等环节)。

三、学籍异动成绩管理

第十条 学籍异动包括:休学、复学、转学(外校转入)、转班、转专业、转学习形式、退学、留级等。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发生休学、转学(转出学校)、转班、转专业、转学习形式和退学等变动后,教务与学籍管理处须把学生学籍变动前的成绩数据进行归档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复学、转学(外校转入)、转班、转专业、转学习形式后,成绩以新班级的教学计划为准,学生须对照新班级的教学计划,未修的课程应及时到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办理补修手续;从外校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必须提供原修读课程的成绩单,才能进行成绩认定,已修及格的课程与新教学计划相同可申请免修(免考),未修课程须办补修手续。

第十三条 留级学生原则上各门课程都应重修,原已及格课程可申请免修。因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需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的,由教务与学籍管理处为学生指定内容相近、教学要求相当且该生以前未修的课程进行修读,学生重修的课程成绩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

第十四条 退学学生如再次参加成人高考被我院录取,已修及格的课程与新教学计划相同的,可申请免修(免考)。

四、成绩查询及试卷复查

第十五条 学生成绩可通过下列途径查询:①开学后向所在班班主任查询;②向教务与学籍管理处负责成绩管理的工作人员查询。

第十六条 学生如对自己的成绩有异议并希望复查试卷,可在开学 10 天内凭本人学生证向教务与学籍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教务与学籍管理处成绩复查申请表》。

第十七条 教务与学籍管理处组织相关课程的教师,参照原任课教师考前所交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对试卷进行重新评阅、打分,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审核、汇总复查情况,经汇总报教务与学籍管理处领导审批后,公布复查结果,同时对有问题的学生成绩予以更正。复查过程一般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同一考试科目的成绩复查,原则上只受理一次。

五、成绩证明

第十九条 学生因工作、求职就业、继续学习深造、出国等原因需要出具成绩证明的,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办理,学院只负责出具中文版成绩证明。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 2024年起执行,由教务与学籍管理处负责解释。

                                         2024年3月30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毕业设计(论文)是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计划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应用所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独立工作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的重要过程,是全面达到培养目标、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知识、能力及素质的全面检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管理,确保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与要求

通过工程设计或专题研究,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通过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难度和工作量适当的设计任务或专题研究,撰写出符合规范要求的科研、学术论文以及设计说明书、技术图表、计算机程序代码等。通过此过程,培养学生建立正确的设计(研究)思想,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和团结协作的精神风貌。

二、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1.选题原则

(1)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及教学基本要求,具有综合性、开拓性,使学生在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得到较好的锻炼。

(2) 题目内容尽可能面向经济建设、面向社会,与生产、科研、教学实际相结合。鼓励学生面向岗位需求或就业方向针对性选题。

(3)题目的难度和份量应适当,经过学生的努力,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独立完成。

(4)原则上每个学生应独立完成一个题目。由多名学生共同参加的题目,应在题目和任务上加以区别,必须明确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其独立完成部份占整个毕业设计(论文)的比例不低于60%。

(5)适当照顾学生的兴趣爱好,若确有某方面的特长,经专业主任批准,允许学生在相近专业方向选题。

2.选题流程

(1)指导教师依据培养目标或结合学生工作岗位需求,提出若干符合选题原则的课题供学生选择。在指导教师同意的前提下,学生也可自行拟定题目。

(2)各班主任需提前一学期将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毕业设计任务书、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及时间安排报教务与学籍管理处,由教务与学籍管理处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

(3) 选题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原因。经指导教师同意、专业主任批准、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资格

(1)指导教师应由学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较丰富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中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等高职称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2)中级以下职称的教师一般不得独立承担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任务。各系可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协助指导教师的工作,达到培养年轻教师、完善教学梯队的目的。

2.指导教师职责

(1) 提供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说明题目来源、目的、要求、主要内容、进行方式、工作量大小、现有技术条件等,供办学单位审查和学生选择。题目确定后,教师要填写出设计(论文)任务书,并合理安排进度计划。

(2)学生毕业设计前,指导教师应及时将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教学基本要求、考核办法等相关资料交给学生,使学生对毕业设计(论文)各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数。

(3)指导学生做好开题报告,审定学生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引导学生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分析、解决设计(论文)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对多人承担的题目,既要让学生参与总体方案的论证,又要有明确的分工。

(4)指导学生按规范的要求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做好论文答辩前的检查和评阅工作,督促学生做好答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5)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

3.要求

(1)指导教师的安排必须首先遵循“有能力胜任、有精力完成”的原则,可优先考虑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有经验的教师。各系主任在征求专业主任、教师的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安排指导教师,并报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备案。

(2) 每名教师指导同一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人数一般应控制在10人以内,若有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3) 辅导方式分为集中辅导和个别辅导。集中辅导主要是统一向学生提出要求以及涉及共性问题的讲解;个别辅导是针对学生存在的具体问题单独的讲解和答疑。

集中辅导时间应事先安排,并要求学生必须到校参加。个别辅导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对于在职从业学生,个别辅导可采用面授、电话、视频、邮件、在线聊天等多种方式,但应注重监控辅导效果,严格过程管理。

(4)对同一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的集中辅导不得少于2次,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对每个学生的个别辅导每周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5) 教师须制订详细的指导计划,明确指导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形式等,并严格执行。整个辅导过程须做记录并存档。

四、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要积极、主动、独立地完成全部教学内容。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要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和团结协作的精神风貌,密切结合社会实际、大胆尝试、努力创新。

2.严禁抄袭、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3.学生接受设计任务后,在教师指导下仔细研读设计(论文)任务书及有关资料,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在开题报告中学生应对所承担的设计(论文)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进行分析,提出具体方案及进度计划。

4.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学生应严格执行任务书中进度安排,进度执行情况应作为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平时成绩的考核依据之一。

5.服从指导教师安排,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无故缺席指导教师安排的辅导课程按旷课处理。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学生累计缺勤三分之一及其以上时间者,取消答辩资格,不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6.毕业设计(论文)成果、毕业设计(论文)的电子文档及其它资料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学生应于答辩结束后交指导教师,由学校归档保存。经相关程序审定后可作为论文发表或成果应用的,其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五、评阅及答辩

1.设计(论文)的评阅

(1)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工作一般由指导教师负责,指导教师应在评语中明确指出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中存在的不足。

(2)凡评阅成绩为优秀和不及格的毕业设计(论文),专业主任必须指定其他具有指导资格的教师进行交叉评阅,取两者的平均值作为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若两个成绩之间的差值超过20分(百分制),须由教务与学籍管理处组织三位以上专家重新评阅,确定最终的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成绩。

2.答辩的组织

(1) 答辩前要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的成员一般由分管院领导、教务与学籍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各系主任及相关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的职责是统一组织、部署学院的答辩工作,对各答辩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答辩过程中的各种争议进行裁决。

(2)本科层次学生必须全部安排答辩;专科层次学生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部分答辩,参加答辩的比率不低于30%。

(3)答辩委员会可根据学生的专业分布情况下设答辩小组负责具体的答辩工作。答辩小组由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3~5人组成,组长可由专业主任、系主任或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专科专业每个答辩小组的学生人数宜控制在40人以内,本科专业每个答辩小组的学生人数宜控制在30人以内。

3.答辩的流程及具体要求

(1) 各答辩小组组长在答辩前2周,将本组答辩的具体安排(包括时间、地点、参加答辩的教师、学生人数、预计花费时间)报答辩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送教务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答辩工作。

(2)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毕业设计设计(论文)及相关资料应在答辩前两天发还给学生便于答辩准备。

(3)答辩由学生自述报告和答辩提问两个部分组成,每位学生答辩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学生自述主要包括:设计(论文)的目的、主要内容、完成结果,以及设计(论文)中的体会和改进意见等。

(4) 提问应侧重于关键内容和围绕其设计(论文)的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重在鉴别学生独立工作、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启发学生进一步拓展专业视野。教师的提问不得少于3个。

(5)对于初次答辩被判定为不及格的学生,答辩小组可安排二次答辩;对于答辩教师意见分歧较大的设计(论文),经答辩委员会讨论后,可重新组织答辩小组进行第二次答辩。

(6)答辩结束后,各答辩小组组长负责汇总和登载成绩,并填写《综合成绩汇总表》报教务办公室备案。

六、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

1.对于安排了答辩环节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评阅成绩以及答辩成绩三部份组成。以上三部分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占综合成绩的比例分别为20%、50%、30%。综合成绩按五级计分制计分。

未安排答辩环节的专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评阅成绩两部份组成。以上两部分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占综合成绩的比例分别为30%、70%,综合成绩按五级计分制计分。

2.平时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定,主要考查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包括出勤率、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方法以及阶段计划的执行情况等;评阅成绩一般由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或与交叉评阅人共同)评定,主要考查设计(论文)的质量;答辩成绩由答辩小组评定,主要考查学生在答辩过程中自述和回答问题的实际表现。

3.成绩评定为“优秀”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毕业学生总数的20%,“优秀”和“良好”的学生人数控制在本专业毕业学生总数的40%~60%为宜。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设计(论文)综合成绩为不及格:

(1)累计缺勤超过毕业设计(论文)总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者;

(2) 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成绩为不及格者;

(3)答辩成绩为不及格者。

5.毕业设计(论文)综合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七、 毕业设计(论文)存档

1.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结束后,相关材料必须在学期结束前存档。存档材料包括学生资料和汇总材料两个部分。

2.学生资料的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设计说明书或论文(包括图、表等与设计或论文直接相关的附属材料)

    (2)附件

a. 任务书

b. 开题报告

c. 译文(非必须)

d. 译文原文(非必须)

(3)成绩评定表

每个学生的资料单独装入专用资料袋中,以班级为单位存档。

3.汇总材料的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选题汇总表(以班级为单位)

(2)成绩汇总表(以班级为单位)

(3)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答辩分组名单

4.院内的学生资料由教务与学籍管理处保存,校内其他办学单位的学生资料由办学单位保存,校外函授站的学生资料由函授站保存。汇总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统一保存。

5.毕业设计(论文)的文档材料保存期为两年。对于成绩为“优秀”的毕业设计(论文)应长期保存。

6.对涉密的毕业设计(论文),按学校有关保密文件的规定归档管理。

八、 其他

1.各系应依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对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内容制定更为详细实施细则。特别是附件1(《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中未明确规定的各类图、表、计算书、程序代码清单等内容,需要做进一步的规范化要求。

2.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与各高校合作办学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3.本管理办法从2024年起执行,解释权属教务与学籍管理处。

 

2024年1月30日修订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毕业证书办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办理工作,确保毕业证书办理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文件,参照合作办学单位的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合作办学单位)所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培养的学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学习成绩合格,均可参照本规定办理毕业证书。

第三条  毕业证书办理工作要遵循“规范管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申报毕业证书办理机构为教务与学籍管理处,由合作办学单位负责各类学生毕业证书的审核、办理、电子注册及发证工作。

第二章  毕业证书办理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办理毕业证书

一、通过国家规定的入学考试,被学院正式录取且取得正式学籍后,按学制规定完成相应的学习年限;

二、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

三、毕业论文(毕业考试、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合格;

四、按规定缴清包括学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五、有电子图像信息,并有对应纸质相片;

六、专升本学生专科资格审核通过的。 

第三章  毕业证书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各类毕业生办证有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一、为保证毕业证书的顺利办理,教务与学籍管理处于每年3月份前将新生录取数据,分别发至班主任和进行信息核对工作。班主任均应要求新生本人认真核对录取信息后签字确认(作为办理毕业证书的原始重要依据)。最后一学年学生本人必须核对毕业信息并签名。

二、信息核对完毕后,班主任应将学生信息核对情况反馈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如毕业信息与学生实际情况有出入而需要更正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属报考录取环节的信息变更应提交招生部门进行更正,若属进校后变更则提交学生科更正。如果姓名、身份证号和出生日期等信息有误,学生需要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方可进行信息改动;如专业、形式等信息有误,则需要学生提出申请,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对异动材料初审后,报合作办学的单位审批、更改。

第七条  各类毕业生的资格审核

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将参照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的在校生对毕业生进行学籍资格的初审,按规定对毕业生进行学费、成绩等项目的审核。并按教育部及江西省教育厅规定,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名单进行整理,上传到学生信息网进行最终审核。为保证学生按期毕业,各项审核工作应于每年6月初和12月初完成。

第八条  毕业证书的编号注册与办理

一、根据合作办学的单位对高等教育毕业生资格审核及学历电子注册的要求,学生科按质按量完成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二、班主任或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做好毕业生照片的整理、核对及粘贴等工作,报送合作办学的单位审核,学历电子注册、毕业证书的打印等工作。

三、教务与学籍管理处应根据合作办学的单位的要求,于每年的6月前或12月前向合作办学的单位报送毕业生名册等毕业生材料利于合作办学的单位审核、办证、盖章。

第九条  毕业证书的颁发和领取

原则上每年的1月或7月为毕业证书集中颁发时间。

一、教务与学籍管理处派专人前往合作办学的单位领取毕业证书和毕业档案。

二、教务与学籍管理处或班主任到计划财务处结算毕业生的学杂费凭计划财务处的财务结算单领取毕业证书,并在领取名册上签字。

第四章  毕业证书补办

第十条  已获得毕业证书的各类学生,因各种原因遗失或者损坏毕业证书原件的,可按相应程序向合作办学的大学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后,只能补办《毕业证明书》,一律不补办毕业证书原件。毕业证明书注明原学历证书编号和“因证件遗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相关字样,由学院现任院长具名签发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电子标注,以备核查,同时对注册的原学历证书标明遗失作废。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时,填写《毕业证明书办理申请表》,并提供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1张(原则上要求与毕业证书上所使用的照片相同,符合学历证书图像信息采集标准亦可),合作办学的大学对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验核实后才能办理。 

第五章  学历勘误

第十三条 根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第十九条: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院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第十四条 学历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需要合作办学的大学核查档案是否属于“确有错误”(不包含学生毕业后的更改),如果是则行专题报告勘误,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若属报考录取环节的信息变更应提交招生部门进行勘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合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与高校合作开设的高等学历教育班的学生遵守并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2024年3月1日修订